伏以古之取士,皆本于學校,故道德一于上,而習俗成于下,其人材皆足以有為于世。自先王之澤竭,教養之法無所本,士雖有美材而無學校師友以成就之,議者之所患也。今欲追復古制以革其弊,則患于無漸。宜先除去聲病對偶之文,使學者得以專意經義,以俟朝廷興建學校,然后講求三代所以教育選舉之法,施于天下,庶幾可復古矣。
所對明經科欲行廢罷,并諸科元額內解明經人數添解進士,及更俟一次科場,不許新應諸科人投下文字,漸令改習進士。仍于京東、陜西、河東、河北、京西五路先置學官,使之教導。于南省所添進士奏名,仍具別作一項,止取上件京東等五路應舉人并府監諸路曾應諸科改應進士人數。所貴合格者多,可以誘進諸科向習進士科業。如允所奏,乞降敕命施行。
廟議札子
準中書門下奏,準治平四年閏三月八日敕,遷僖祖廟主藏之夾室。臣等聞萬物本乎天,人本乎祖,故先王廟祀之制,有疏而無絕,有遠而無遺。商、周之王斷自稷、契以下者,非絕嚳以上遺之,以其自有本統承之故也。若夫尊卑之位、先后之序,則子孫雖齊圣有功,不得以加其祖考,天下萬世之通道也。
竊以本朝自僖祖以上,世次不可得而知,則僖祖有廟,與稷、契疑無以異。今毀其廟而藏其主夾室,替祖考之尊而下附于子孫,殆非所以順祖宗孝心事亡如事存之義。求之前載,雖或有然,考合于經,乃無成憲。因情制禮,實在圣時。
伏惟皇帝陛下仁孝聰明,紹天稽古,動容周旋,惟道之從。宗祀重事,所宜博考。乞以臣等所奏付之兩制詳議而擇取其當。
議服札子
先王制服也,順性命之理而為之節。恩之深淺、義之遠近、禮之所與奪、刑之所生殺,皆于此乎權之。
《傳》曰:“三年之喪,未有知其所從來者也。”蓋期年及緦麻,緣是以為衰,而其輕重遲速之制,非得與時變易。唯貴之于賤,或降或絕或否。蓋在先王之時,諸侯大夫各君其父兄,欲尊尊之義有所伸,則宜親親之恩有所屈,此其所以降絕之意也。自封建之法廢,諸侯大夫降絕之禮無所復施,士大夫無宗,其適孫傳重之屬,不可純用周制。臣愚以謂方今惟諸侯大夫降絕之禮可廢,而適子死,非傳爵者,無眾子,乃可于適孫承重。自余喪服,當用周制而已。何則?先王制服,三年之喪以為差,非得與時變易故也。然自秦、漢以來,言禮者或失經旨,而歷代承用,傳守至今,與夫近世改制,亦皆有說,非以義折衷則不明,故臣于所欲定則為議以辯之。
末學寡陋,獨用己見決千歲以來之所惑,恐不能盡。伏乞以付學士大夫博議,令臣得與反復。
議南郊三圣并侑札子
臣等聞推尊尊以享帝,義之至;推親親以享親,仁之極。尊尊不可以瀆,故郊無二主;親親不可以僭,故廟止其先。今三后并配,欲以致孝也,而適所以瀆乎享帝;后宮有廟,欲以廣恩也,而適所以僭乎享親。推存事亡,則非所以寧親也。臣等今詳議,欲乞各如禮官所議。
議郊祀壇制札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