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曰:廢宮觀使副都監。
臣某曰:宮觀置使、提舉、都監,誠為冗散。然今所置,但為兼職,其有特置,則朝廷禮當尊寵,而不以職事責之者也。廢與置,其為利害亦不多。若議冗費,則宮觀之類,自有可議,非但置使、提舉、都監為可省也。
《議》曰:外則并郡縣。
臣某曰:中國受命至今百余年,無大兵革,生齒之眾,蓋自秦、漢以來莫及。臣所見東南州縣,大抵患在戶口眾而官少,不足以治之。臣嘗奉使河北,疑其所置州縣太多,如雄、莫二州,相去纔二十余里。聞如此者甚眾,其民徭役固多,財力雕弊,恐亦因此。然臣不深知其利害,不敢有言。
《議》曰:詔執事之臣下逮有司,俾行審官銓選之職,稍稍寬假,使時有簡拔。
臣某曰:今朝廷使監司守倅及知雜以上,各以所知同辠薦舉人材,然尚患其所舉不如舉狀。今若令有司行審官銓選之職,時有簡拔,臣恐以一二人之耳目,不足以盡天下之材,而所簡拔,不足以塞士大夫之非議。又其所任或不免交私,則于時政徒有所損而已。《議》曰:擇判、司、簿、尉三考四考有兩紙三紙舉狀者引對,給筆札,條為治目,不拘文辭,咸以事對。命官考驗,有理趣者除縣令。三考績效有聞,委提刑、轉運上其實狀,除京官,再入兩任知縣,如政績顯白,與減一任通判,便除知州。
臣某曰:議者以為近世縣令最卑,有出身三考,無出身四考,不問其人材如何,但非贓犯,則以次而授焉,甚非重民安本之誼。臣以為今有出身三考,無出身四考,皆有三人舉主,乃得為縣令,非不問其人材如何而特以次授也。蓋近歲朝廷舉令之法最善,故近歲縣令亦稍勝于往時。但朝廷誘養之道未純,督察之方未盡。大抵人才難得,非特縣令乏人。今議者欲擇判、司、簿、尉三考四考有兩紙三紙舉狀者引對,欲除以為令,則與舉令之法無甚異也。若欲以筆札條對,求治民之材,臣恐不必得治材之實,但得能文辭談說者爾。又以為績效有聞,則提刑、轉運上其實狀,即除京官。若令提刑、轉運舉者至于五人,而后與轉京官,則得轉京官者少。若但要提刑、轉運舉狀,不必五人而后轉,則如此選擢之人,何以知其賢于舉令,而遽優異之如此?又以為兩任知縣,政績顯白,與減一任通判,便除知州。不知政績如何而可以謂之顯白?若有殊尤可賞,則朝廷自當選擢及有升任指揮;若不足以致選擢及升任指揮,則其政績不為甚異。政績無甚異,而更不用關升之法,便減一任通判,與除知州,臣恐入知州者愈冗,而所除又未必賢。
右,臣所聞淺陋,不足以知治體,謹具條奏,并元降《雜議》封上。取進止。
詳定十二事議
起居舍人司馬光起請:“舊官九品之外,別分職任差遣為十二等,以進退群臣。十二等之制:宰相第一,兩府第二,兩制以上第三,三司副使、知雜御史第四,三司判官、轉運使第五,提點刑獄第六,知州第七,通判第八,知縣第九,幕職第十,令錄第十一,判、司、簿、尉第十二。其余文武職任差遣,并以此比類為十二等。若上等有闕,則于次之中擇才以補之。”奉圣旨,兩制詳定聞奏。王珪等詳定:司馬光起請難盡施行外,“致治之要,在任官之久。欲乞知州令滿三年為一任;通判人緣審官院見今員多闕少,候將來差遣得行,亦別取指揮;知縣人今后初入者,并滿六周年方入通判。仍乞下審官詳定條約聞奏”者。臣愚以謂司馬光十二等之說,王珪等既以為難行,而珪等所議知州三年為一任,知縣六年方入通判,亦無補于官人失得之數。朝廷必欲大修法度,甄序人材,則以至誠惻怛求治之心博延天下論議之士,而與之反復,必有至當之論可施于當世。凡區區變更,而終無補于事實者,臣愚竊恐皆不足為。&lt;/div&g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