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4年9月27日,是那樁案件一審判決的日子。
格林最后被判處了一年有期徒刑,緩刑一年執行。
這個結果,顯然是不公平的,不過,在法庭上,本就沒必要談論什么公平,而應該談論法律。
法律上來講,這已是雷蒙德所能取得的最好的結果了,這也是他首次用“妥協”去換來的“勝利”。
雷不是傻瓜,在第一次庭審過后,他就知道,這場官司是絕對贏不了的——因為整個法庭都在設法讓他輸。
雷并不畏懼控方聘請的所謂名律師,以他的業務能力,加上案件本身的事實以及諸多十分清晰的證據,他有把握不會在辯論上輸給任何人。
可是,在那次庭審中,法官不停打斷雷的正常陳述,并時不時提示和糾正對方律師的失誤;控方和控方證人反復無常的口供和明顯的謊言不斷被采納,而格林的實言不斷被否定和質疑;控方律師可以肆無忌憚地對格林施壓、誘供、誤導、甚至侮辱,而雷的問話卻屢屢被叫停……
這樣的官司,若雷堅持撐下去,格林甚至有可能被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刑罰;那樣的話,她最美好的青春年華都將在監獄里度過。
眼見如此,雷便跟格林攤牌了,他明確地告訴格林,這場審判不會再有真相和公平,黑白已經顛倒,結果已經注定,現在他們能做的只有止損;然后,他就跟格林分析了其中的利弊,并希望后者通過認罪來減刑。
在說服了格林后,雷蒙德便去和控方律師以及法官進行斡旋,試圖達成一筆“三方交易”。
值得慶幸的是,那名控方律師也還算有點良心,撇開自己的立場,他也不想趕盡殺絕,所以他努力去勸說了自己的當事人,并忽悠他們說不接受交易也未必會贏……
就這樣,承認了自己“有罪”的格林得到了上述的判決,且沒有上訴。
她那時是高二,判決下來后她便休學了,之后也沒再去上過學了;一年后,她的緩刑期結束,因緩刑期間表現良好,她獲得減刑不用再入獄。
也正是在那年,她和母親離開了尼德蘭郡,遠走他鄉,再也沒回來。
控方那邊呢,事后并沒有進一步去報復格林,倒不是沒試過,主要是因為審判后的一年里格林幾乎沒走出過家門,日子久了,這事兒也就過去了。
法官和控方律師都收到了他們應得的報酬,而雷蒙德也在這件案子中得到了“成長”,他的處理結果還被司法界的同行們視為“出色”和“正確”的典范。
皆大歡喜?天理不存?
沒人會在乎。
我們大部分人都一樣,在作為旁觀者的時候,即使是憤怒,也是短暫的、理智尚存的、計較成本的……事情只要不是出在自己的身上,我們很快就會忘的。
雷蒙德就忘了,若不是蘭斯讓他想起,他可能永遠都不會再去回想這個案子。
但當他真的回想起來,以他此時此刻的心境,不禁又產生了種種當初沒有的情緒和念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