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對于參語,確實是分歧頗大,趙文華主張一概從重,擬欺君重罪,但是唐順之和林懋舉主張區別主從犯對待。
平心而論,從朱載坖自己的想法來看,把這幫都都殺了才符合朱載坖的看法,但是朱載坖很清楚,不能全殺了,首先是祝家還有用,殺了他誰來幫朱載坖辦事。
其次就是現在蘇松甚至整個江南的士紳已經風聲鶴唳了,如果再大開殺戒,反而不美,當然,不殺也是不行的,不殺就不足以震懾他們,所以朱載坖的決定是輕其輕罪,重其重罪。
當然,和一般的州縣官吏草擬參語不同,此案的卷宗是要上呈嘉靖的。
也就是說,負責審理的官員其審判權力并不完全,斷議與判決兩者分離,最終的決定權還是在嘉靖手中。對于復雜重大的案件而言,要經過斷議和判決兩個階段。
現在他們的審理,僅僅是初審罷了,需要給嘉靖一個參考。
朱載坖將自己的看法說了后,趙文華也表示沒意見,剩下的就是擬定刑罰了。
大明的州縣官吏,在擬定這種需要圣裁的案件刑罰時,要比正常的刑罰擬的重些,就是夠不上死刑的,也要先擬定死刑,等到皇帝御批的時候,撤銷一些人的死刑,就可以顯示天恩浩蕩,陛下仁慈了,這也是恩出于上的意思。
大明死刑的執行方式有絞、斬、凌遲三種,死刑犯還有真犯死罪和雜犯死罪的區別。真犯死罪又有“決不待時”與“秋后處決”的區別,此之定罪、執行與州縣衙門的職責無涉。雜犯死罪者,雖有死刑之宣告,但無死刑之執行,按照五年徒刑以適用贖刑。
眼下這欺君大案,自然是真犯死刑了,所以朱載坖和一眾官員毫不猶豫的擬定了四個首犯凌遲,祝、徐、吳三家抄沒家產,成年男丁斬立決,其余人遠發遼東。
擬定完刑罰后,參與此案的所有官員在最后簽名畫押,并用火漆封存所有的卷宗,送往京師,請嘉靖圣裁。
同時大家都各自回去,官員們要忙著將本案的一應經過告知蘇州百姓安撫民心,朱載坖也要向嘉靖呈遞奏疏,好留祝家人一條命。
當蘇州知府林懋舉向全城百姓公布他們的罪狀的時候,整個蘇州的士紳們都有些發抖。這些年以來,類似的事情他們不知道干了多少次了,沒想到這次裕王殿下居然辦的這么狠,直接要將三家人盡皆屠戮,這是蘇州士紳們根本沒有想到的。
蘇州士紳們認為,自古有救荒無善策,各省辦理販務,情形百出,其侵漁扣克等,弊在所不免。這些事情,既不是蘇州士紳們首先開始干的,蘇州士紳們也認為自己是最過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