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上,本案證據確實、充分,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足以認定席某某強奸被害人的事實。”
這時,又一位記者提問道:“網傳女方借婚姻索取財物不成,反告男方強奸,情況是否屬實?女方是否存在騙婚情形?彩禮糾紛是怎樣解決的?”
黃宇珊有條不紊地說道:“本案中男女雙方通過婚介機構介紹相識,經過一段時間戀愛,以結婚為目的,雙方約定彩禮款18.8萬元,在訂婚儀式上交付彩禮10萬元和7.2克金戒指。同時,席某某及其父母書面承諾,結婚一年后在房屋產權證上添加被害人名字。
案發后,被害人親屬為了促成二人的婚姻,盡可能減少對被害人造成的傷害,曾多次與席某某及其家人溝通,希望席某某和被害人盡快登記結婚,同時表示為了減輕男方的經濟壓力,之前商定的其余彩禮可暫不給付,將在房產證上添加被害人名字的時間提前,但男方未予回應。其間,女方家人未以報警相要挾索取財物。網傳女方借婚姻索財的信息不實。
另查明,被害人沒有婚史,通過婚介機構兩次相親,第一次未成功,沒有涉及彩禮,第二次即與席某某相親,被害人不存在騙婚情形。
雙方發生糾紛后,男方起訴返還婚約財產。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男方給付女方的10萬元及戒指屬彩禮范疇,在法院立案前,女方已將上述彩禮退還至婚介機構,女方持有彩禮的基礎事實已不存在,婚介機構多次通知男方領取但被其拒絕,審理期間法院告知男方可以幫助其取回上述款物,男方仍不領取。
為了實質化解糾紛、促進案結事了,二審法院又主動聯系保管方將上述款物帶至法院,但男方仍未領取。
二審法院認為,男方本可以通過領取該款物實現返還彩禮的訴訟目的,但卻以各種理由不予領取,一審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并無不當。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時,又有一位記者提問道:“處女膜未破裂是否影響強奸罪的認定?”
黃宇珊神色莊重,認真地回答道:“強奸案件中處女膜狀況,屬個人隱私,不應公開披露。發生性行為是否導致處女膜破裂,與性行為本身的程度和個體差異有關。處女膜狀況不能證明是否發生性行為,國內外醫學界對此已形成共識。處女膜狀況不能作為認定或否定強奸罪行的依據,我國相關司法文件和案例對此也已明確。”
緊接著,又一位記者提問道:“法院在二審期間主要做了哪些工作?是否曾經考慮過要判處席某某緩刑?”
黃宇珊神色沉穩,詳細地解答道:“本案社會關注度高,社會影響大,為進一步查明事實、審慎裁判,二審期間,合議庭圍繞席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三十余項申請逐項予以審查。
鑒于本案有別于普通強奸案件,為切實化解社會矛盾、修復社會關系、釋放司法善意,二審法院多次與雙方溝通交流,釋法說理,做了大量工作;席某某也曾自書悔過書向被害人賠禮道歉。
審理期間,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延長審理期限,嚴格履行了審批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