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起案件的通報國為法蘭西,其通報內容就是:由于在使用過程中,駕駛員的腳易被后輪和腳踏板卡主,存在受傷的危險;方向把寬度大于前輪處測得的寬度,不符合歐盟機械指令和相關標準。
其實,華夏的這個生產商,之所以犯下這個錯誤,其中最主要的一個原因,就是他們對歐洲標準更新的不及時,沒能注意到人家新增的一項內容。
其最終的后果就是,這家生產商所生產的所有車輛,全部被通報并被招呼,企業遭受了慘重的損失。
當然了,重生之后的這一世,連歐盟都還沒有成立,國內更是還沒有任何一家企業有資質生產“全地形車”,自然就不會有這樣的事故。
不過,這個事件卻是足以讓趙國陽警惕起來。
他現在要負責的,就是制定國內的標準,使其盡量完善并向美標、歐標靠攏。
畢竟,未來國內生產出來的“全地形車”,大部分肯定是要銷往北美和歐洲的。
另外,趙國陽心中還有一個想法,就是希望自己制定的這個標準,能夠成為非歐洲、北美國家的一個典范。
也就是說,未來只要出了北美、歐洲市場,所有的全地形車標準,都將沿用國內的標準,也就是“華夏標準”。
想要做到這一點,除了自己制定的這套標準,要比“歐洲標準”、“美利堅標準”更詳盡、更實用之外,更重要的一點就是通俗易懂、推廣容易。
在這方面,其實歐洲人和美利堅人做得都很一般。
比如在“全地形車”的標準上,他們有很多含糊不清的地方。
舉個簡單的例子,歐標在(UTV)的乘客防護一欄上,要求的是必須配備乘客扶手;而美標在這個款項上,并沒有特別指出,只是說需要有防護。
那么這就帶來了一個問題,這種防護,到底是“硬”防護,還是“軟”防護,假如不帶扶手,加裝一個類似防護網的結構,是不是被允許的呢?
而歐洲標準,在其他一些款項上,也有同樣的問題。
在歐洲標準下,全地形車(ATV)分為兩類:I類是僅供一個操作者使用,且無乘客的ATV,II類是供一個操作者,或是一個操作者、一個乘客使用的ATV。
這兩種ATV,對于駕駛者基本要求很簡單,就是16歲以上。
但是它卻沒有對于成年駕駛者,做出限制和要求。
舉個最簡單的例子吧,假如一個成年人,患有唐氏綜合癥,他的智商沒有問題,但是身體很短小,坐在ATV上腳都很難碰到油門。
在這種情況下,要是人家駕駛者出了事故,按照這個標準,生產廠商怕是要賠得底褲都掉了。
如何規避這些問題,將自己這個“華夏標準”搞得更加完善,更加有代表性,這是趙國陽現在需要考慮的問題。
仔細研究了一會兒手頭上的這份文件,趙國陽已經差不多對目前的“全地形車美利堅標準”有了一個大概的了解。
他剛剛將這本書放下,準備拿起另一本《全地形車歐洲標準》觀看的時候,辦公桌上的電話就響了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