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說埋藏有點深,導致開采起來有些小麻煩,但這沒多大關系。
那是礦業工程師們經過一系列的嚴謹測試,發現瓦烏布日赫無煙煤的固定碳含量高,揮發分產率低,密度大,硬度大,燃點高,燃燒時不冒煙,整體質量上,并不輸于英國的“威爾士白煤”,
換言之,西里西亞出產的無煙煤,完全可以作為“威爾士白煤”的替代品,以防止英國內閣忽然“卡脖子”,導致“共和國號”等大功率蒸汽戰艦,缺少了優質動力煤的來源。
……
就在柏林新內閣全方位致力于普魯士經濟恢復,以及國家大發展之際,以巴拉斯、科翁泰、瓦萊斯基為首的波蘭執政官政-府,正式宣布在光復后的波蘭全境,實施已試行一年的農奴制改革。
可以說,這是一個進行了最大限度地,使上層的封建貴族和下層的農奴,至少是在表面上“感覺比較滿意”的方案:既在施行巨變的同時,也能維持國內的局勢安定,讓農奴以贖買的方式,獲得土地等生產資料的選擇。
總體來說,波蘭的農奴改革的主要核心為兩點:
一是,徹底宣布廢除波蘭境內的農奴制,農奴改為自由耕種民(農民),享受全部公民權,獲得法律與人格上的自由,包括自由遷徙、自主婚姻、改變職業、擁有財產、訂立契約等;
農奴主(地主)不能出賣、典押、交換、贈送農民,也不能督促農民繳稅、服兵役的義務,更不能私設地下審判庭,動用私刑來懲處“犯錯”的農民,否則將遭遇國家公訴;
二是,規定全部土地為地主所有,農民按照規定贖買一小塊土地,依據土地的實際狀況,每個勞動力可以得到8到12公頃不等的可耕種土地。
至于贖金的數額,為了防止惡意抬價,被圈定為該土地在1798年3月這一時期,地產平均交易價格的兩到三倍。
按照法令規定,被解放的農民可以選擇支付全部,或是支付其中一部分;其余數額可向“農委會”申請,后者以內閣政-府的名義,做有償債券的方式代付,而農民必須在30年內還清所有本息。
作為對國家暴力機構-軍隊(波蘭自由軍團及國民自衛軍)的安撫與拉攏,得到安德魯授意的波蘭執政-府做出一項特別規定:
所有農奴出身的波蘭籍士兵,其個人與直系家屬獲得的土地,對于他們支付原地主所有者的補償金,將由波蘭政-府做統一償還。
倘若服役期超過5年(含5年),其間或是立功授勛,或是晉升軍官,或是不幸陣亡,或是重傷致殘等,上述之人無須償還本息,土地歸其個人與直系親屬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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