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是,當太祖劉邦駕崩,孝惠劉盈即立,漢家的律法體系,便已經有了足足二十七篇——或者說是二十七部針對不同情況,所制定的針對性法律條令。
哪怕將《傍章》十八篇忽略不計,也依舊有蕭相國所著《九章律》的九篇之多。
至于孝惠皇帝,以及前、后少帝這三朝,大多數情況下都被解讀為:呂太后掌政時期。
這一時期,漢家的法律體系又迎來了一次大范圍延伸。
最具體的體現便是:蕭相國的《九章律》,變成了孝惠皇帝二年頒發的《二年律令》。
《二年律令》含律二十七篇,令一篇。
蕭相國《九章律》所包含的九篇,被《二年律令》保留了盜、賊、具、戶四篇。
余下五篇并非被刪減,而是延伸、細分為了余下十幾篇。
除此之外,還另有原先完全不存在于漢家法律體系中的‘新篇’。
如錢律、田律;
如置吏律、均輸律;
再比如——金布律。
事實上,在呂太后《二年律令》之后,漢家也依舊在經歷連續不斷的法律條文補充。
比如太宗孝文皇帝,頒布《許民弛山澤令》,并除誹謗律,不再因言治罪;
比如先孝景皇帝平滅吳楚后,親自頒布了一條限制諸侯宗親的法律:《左官令》。
在原本的歷史上,劉榮的好弟弟、歷史上的漢武大帝,也會通過《推恩令》等法律條令,來進一步限制宗親諸侯。
說回金布律。
法令條文略顯冗長,總結而言,《金布律》,是漢家,同時也是華夏歷史上,第一部明確規定損壞官物如何賠償,以及繳納罰金、贖金、償還債務相關問題的法律條令。
聽上去好似沒什么好說的;
但只需要舉幾個簡單的例子,就不難發現《金布律》對如今漢室,乃至于對整個華夏文明的作用和意義了。
比如:《金布律》明確規定了不同的物品,在被損壞時的賠償方式。
而且賠償類目,具體到了死物——如貴重金屬怎么賠,糧食布匹怎么賠,生活物資、武器軍械,又該通過什么樣的方式賠償。
以及活物——致人傷、殘乃至死亡,分別以怎樣的方式,在問責、懲罰外進行賠償,又或是傷害他人家禽、牲畜如何。
耳熟嗎?
刑事判決外,同步進行的民事賠償!
在后世,這司空見慣;
但對于兩千多年前的漢室,民事賠償四個字,可謂是先進到了令后世無數史學家,都嘆為觀止的程度!
再有,便是對于漢家所有的稅、賦,以及兵役、徭役的報酬支付方式,《金布律》也同樣有著明確,且極致詳細的規定。
比如農稅、口賦,該怎么交、什么時候交,交給誰;
地方收上來的稅賦,該怎么統計、怎么封存,留用多少,往朝堂中央上交多少。
又比如兵役、徭役,分別應該支付多少報酬,由誰支付、以怎樣的方式支付等等。
說到這里,其實就有點奇怪了。
——劉榮要做的,不是推出新錢五銖,并徹底收回鑄幣權嗎?
這《金布律》,明顯和錢幣的事兒不沾邊啊!
就算要考慮,劉榮該考慮的也應該是《二年律令》的錢律,而非金布律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