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實際上,一切,都埋藏在這看似直白,實則晦澀無比的表現之下。
正如上文提到的:《金布律》,主要是一部針對民事賠償,以及非官方群體或個人損壞官方財物時,應當如何賠償的法令。
看上去,確實和錢幣沒什么關系。
但謎底,恰恰就在謎面上。
——民事賠償,賠的是什么?
——損壞官方財物,賠的又是什么?
答案顯而易見:錢。
在天下大面積流通,受天下人——至少是天下大多數人認可的銅錢。
到這里,問題其實就很簡單了。
《金布律》,規定了民事賠償,以及官方財物受損時的賠償方式。
其中,又涉及到了對賠償錢幣的硬性規定。
條文大概可以總結為:凡是‘錢’,無論是戰國時期的圓形銅幣,還是圓形方孔的秦半兩、漢半兩;
只要錢體表面,能辨別出表明面值的銘文,能看出銅色,且錢體沒有完全斷裂,那即便是有部分缺損,便可以被判定為:錢。
這種可以被官方判定為合格的‘錢’,無論是用于賠償官府、繳納罰金、稅賦,還是在民事賠償,乃至于日常的交易活動中,任何官方或非官方的個人或團體,都絕對不能拒收。
違者,罰金四兩……
很顯然,這條規定,是呂太后在給劉邦的三銖鉛莢錢擦屁股。
為了重建貨幣信用,以及更為重要的政府公信力,呂太后以一紙《金布律》,正式為三銖鉛莢錢背書。
為了不被罰金,當時的老百姓們,自然只能繼續用劣質的三銖鉛莢錢。
但最終,這些錢終歸是以稅、賦、罰金,乃至于貨物交易的方式,逐步回流到少府。
換而言之:太祖劉邦‘用時間換空間’,用三銖鉛莢錢透支的未來,最終是由‘漢二世’呂太后完成了后續的善后工作,補上了被透支的窟窿。
而劉榮為難的,或者說是被掣肘的點,也恰恰就在于此。
——《金布律》,讓任何一種具備錢的形狀,且表面或多或少呈現出銅黃色的‘偽錢’,具備了貨幣合法性!
而且,由于呂太后‘漢高后’的特殊身份,劉榮還無法通過法令覆蓋——即出臺一部否定舊法的新法,來解決這個問題。
要想統一貨幣,推行五銖錢,將所有其他雜七雜八的劣錢淘汰,劉榮就必須面對《金布律》。
要么,廢除《金布律》;
要么,在接受《金布律》關于‘錢’的概念定義的基礎上,忍受劣幣驅逐良幣的市場規律,把五銖錢的推行交給兒子、孫子,乃至于一代又一代后世之君。
劉榮顯然會選擇前者。
但舊法令的廢除——尤其是開國皇帝、皇后這種具有特殊意義的人,所親自推出的舊法令,廢除的難度都不是一般的大。
原因很簡單:封建時代的政壇,講的從來都不是就事論事,而是就事論人、就人論事。
舉個很簡單的例子。
還是《金布律》。
由于‘諸呂之亂’,呂太后在漢家的政治形象,其實已經是女人當中的‘桀紂’了。
但礙于呂太后‘高后’的身份,漢家朝堂對于這一政治定性,采取的是低調處理。
說直白點,就是大家都知道,也都認可呂太后不是個東西;
但為了照顧漢家——尤其是太祖高皇帝的顏面,這事兒,大家心里知道就行,誰也別往外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