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都市奉賢區法院,刑事2庭。”
“原被告人陳伊婷反訴周陽、徐美鳳,侵占財產,重婚罪一案,正式開庭。”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二百一十一條,二百一十四條之規定。”
“由董善,也就是我本人,擔任主審法官。”
“法官楊芳茹、丁則名,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公開開庭審理。”
“書記員屈夢璐負責法庭記錄。”
“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雙方是否需要行使回避權利。”
在聽到金勝和徐華波回答了‘不回避’之后,主審法官繼續主持。
“啪.....”
“
“由自訴人進行起訴書的宣讀。”
金勝聽到指令后,開始進行發言。
“自訴人:陳依婷......”
“委托訴訟代理人:金勝......”
“我方訴訟請求如下:”
“一:以侵占罪追究被告人周陽、徐美鳳的刑事責任。”
“二:以重婚罪追究被告人周陽的刑事責任。”
“三:歸還自訴人被侵占的財物,共計62萬8千元,并以侵占的金額以及時間計算利率。”
“四:請求依法判令自訴人、被告離婚。”
“事實與理由如下:”
“被告人周陽、徐美鳳,在婚前以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買房為由,哄騙陳伊婷拿出所有積蓄25萬。”
“兩人婚后,徐美鳳更是以還房貸的名義,每月向陳伊婷收取8千至1萬元不等的錢財。”
“持續時間長達3年7個月,共計37萬8千元整。”
“22年8月20日,因被告人周陽出軌,害得陳伊婷小產。”
“是在悲憤之下,陳伊婷于8月22日主動提出離婚。”
“9月2日,周陽起草了一份離婚協議。”
“其中關于夫妻共有財產部分,只有不到3萬元的存款,以及婚后購買的別克牌小轎車一輛,價值約在16萬元左右。”
“當陳伊婷詢問關于房產的問題時,被告人更是拿出了購房合同、房產證明、付款憑證。”
“原來是徐美鳳在收到該筆款項后,便伙同周陽刻意設計成了婚前財產。”
“明確表示,該房產與陳伊婷毫無關系。”
“兩人的此種行徑,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之規定,構成了侵占罪。”
“同年9月11日,被告人周陽與毛雪芳開始同居,并一直延續至今。”
“期間,更是向周圍鄰居,以及其他同事、朋友言明,毛雪芳是他的新太太。”
“可謂是人盡皆知。”
“這一行為,符合事實婚姻成立的三個條件。”
“一: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二:公開同居。”
“三:被大眾認為是夫妻關系。”
“但直至今日,周陽與陳伊婷并未辦理離婚手續,仍舊處于婚姻存續期間。”
“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的規定,構成重婚罪。”
“綜上所述,懇請法庭依據《刑法》中的有關規定,對被告人周陽,徐美鳳進行懲處。”
“相關的證據,均已提交法庭。”
“另外,我方申請追加‘第一次離婚案庭審’的錄像,庭審記錄作為證據,請法庭予以支持。”
金勝這次的起訴書,倒沒玩什么騷操作,中規中矩的。
有些時候,反而越樸素越好。
特別是眼下這個案子。
雖說陳伊婷現在是原告方,可那也是通過反訴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