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認為.....只要自己什么都不知道,之后不管發生任何事,那也不關他的事。”
“禁d那邊在綜合了全部細節后,認為杜勇軍應當是知道的。”
“原因有三點。”
“第一,高額或不等值報酬。”
“第二,不坐地鐵、不坐公交,刻意避開公共檢查點。”
“第三,送貨這么多次,很少正面和人交易,而是放到說好的隱秘地點。”
“比如:弄堂墻角,公園某處草叢里、樹下,公共儲物柜......”
金勝作為一個專業律師,當然明白這幾點所代表的含義。
根據《刑法》第347條。
運輸d品罪,是指明知是d品,而故意實施運輸的行為。
主觀上必須要求是故意。
即行為人明知所運輸的是d品。
如果確實不知道所運輸的是d品,且沒有證據顯示其(應當知道),那么不構成此罪。
但是.....司法實踐中,判斷是否‘明知’。
不會僅憑其本人的供述,而是會綜合考量案件的所有情況。
林夏說的這三點,全都屬于‘應當知道’的情形。
金勝皺著眉頭想了想,開口問道:“林警官,那在章凱風的口供里,有沒有提到過.....關于杜勇軍知不知情這一點?”
林夏非常肯定道:“有......”
“根據章凱風供述,在案發前一個半月,他最后一次從外地回來備貨。”
“一見到杜勇軍,便察覺到表情有點不自然,看他的眼神中,還帶著些許閃躲。”
“就連當天晚上一起喝酒的時候,也沒有以往爽快,有點故意控制著量,生怕喝醉了。”
“章凱風猜測,很可能是杜勇軍已經知道了運送d品的事情。”
“可他想了想,并沒有選擇開口詢問,而是當做沒什么都沒發現,一切照舊。”
“至于原因.....他說,如果杜勇軍真的害怕,有心脫離。”
“那么當天在出租房內等待他的,就是我們警察了。”
“當然.....僅靠著這種模棱兩可的個人猜測,是無法證實杜勇軍確實‘知情’的。”
“辦案講究證據。”
金勝絲毫不覺得意外。
其實在看守所會見的時候,自己就發現了一絲端倪。
一個性格沖動,連續三進宮的人,竟然能壓制住好奇心。
想想都有點不現實。
“林警官,您知不知道,這個案子多久才會移送審查起訴?”
“我聽說案子比較復雜,已經兩次延長了偵查時間,起碼還得一個多月吧!”
“好,我知道了,謝謝您。”
“金勝......”
電話那頭的林夏,有點欲言又止。
金勝知道他在想什么。
“林警官,您就放心吧!沒有把握的事情,我是不會做的。”
林夏嘆氣道:“哎.....我就是怕你太有把握了。”
“要知道,淹死的都是會游泳的,摔下馬的都是會騎馬的。”
“金勝,你的性格我很了解,一旦決定的事情,不會輕易改變。”
“再多的話,我也就不勸你了。”
“但如果有什么需要幫忙的地方,可以隨時打電話給我。”
金勝立即應道:“嗯....我知道了,謝謝您。”
“行,那就先這樣吧!掛了。”
“林警官再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