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耕地地租額不能超過農作物年產量的三分之一,以前約定地租不到的三分之一,按原約定執行,不得提高;原約定地租超過三分之一的,一律降至三分之一。
二、令戶部制定租約范本,各省、府、縣成立專門的機構,管理租佃事宜,并由當地主官負責,朝廷對此實行問責制。
三、凡耕地租佃期,最低為六年。地主不得一年一租,一年一改,今年租給東家、明年租給西家,以此來要脅租戶。
四、朝廷鼓勵永佃制,凡官田一律實行永佃。在官府衙門備案,上呈戶部。入檔案存妥后,便永世不改。地主愿意主動實行永佃制的,朝廷給予表彰。
五、地主不得以任何理由預收租金或收取租地押金,也不得逼迫租戶承擔任何除交租之外的其他義務。除交租外,地主與租戶雙方地位平等。
六、耕地租約未到期前,地主不得提前終止租約。遇極特殊情況,確需終止的,要上報官府衙門批準,并賠償租戶的損失。
七、耕地因災害或其它不可抗力導致農作物歉收時,地主應對佃戶進行減租。由當地官府租佃管理機構議定減租額度,上報朝廷批準。耕地因災害而導致農作物收成不及正常年份的四成時,當年應予免租。
八、朝廷鼓勵地主將出租田地上交官府統一管理,按年領取租金。凡愿意主動上交田地的,除了獲得正常的田租收入外,朝廷額外給出補貼。
九、有愿意將田地出售的,由當地官府按公允的價格,予以收購。收購的田地,由租佃管理機構管理,作為永佃田出租。
十、凡永佃田,必須自耕,不得再轉租給他人。名下永佃田數量過多,而不得不轉租他人的,應予收回,由原地主租給別戶。原地主找不到人承租的,轉由租佃管理機構處理。永佃田佃戶不愿意再租種時,亦收回公中,由租佃管理機構處理。
……
這些條款,目的有幾個。
一是禁止地主亂收租,亂加租,保障佃農的利益。
二是朝廷能用贖買的方式,慢慢將土地收歸國有。
如果地主手中的田,都轉成了由所謂的“租佃管理機構”在管,那就在實際上實現了田地國有。
相當于全國全部重新分配土地了。
這樣做的好處,是在不傷筯不動骨的情況下,完成土地改革。
如果天下人全部租種的都是國家的土地,那就等于種地人只要上交國家的賦稅即可。
至于如今國家發放給地主每年的地租所得,正好作為民間資本的啟動資金。
讓他們拿著這筆錢去辦工廠,辦企業,去前往海外開拓市場。
資本雖然是血淋淋的,從頭到尾都透著罪惡。
但這也要看和誰比較。
和封建惡霸,農奴主相比,能讓工人自由工作,自由跳槽,不限制人身自由,按時發放薪水的資本,簡直都是大善人了。
兩害相權取其輕。
國家的政策亦是如此。
沒有絕對的好政策,只有比較好,比原來好的政策。
還有一點,那就是資本在原始積累的階段,是最困難,也最血腥。
國家發放這筆錢,等于讓這些人完成了最初的原始積累。
將土地賣給國家的地主,有資本直接前往海外。
朝廷不可能出很高的價格去收地。
但只有這一條開啟,就總有地主會賣地的。
有不孝子孫胡亂敗家,有賭博輸錢的,還有遇上天災人禍,不得不賣田求生的。
再或者是想做大生意,賣田地籌集錢財資本的。
土地畢竟是流動性很低的資產。
看著很值錢,可真正要賣的時候,不一定有人愿意買。
往往是有價無市。
這時候,朝廷托底收購,賣地人自然求之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