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面那袋子豬頭肉沒吃完,王榮海說這肉好吃,就帶回去了。
李勇說自己壓根沒多想,哪里想到就這么一塊肉,最后把自己給賣了。
石濤問他:“還有嗎?”
他回答:“沒了。”
“你再想想。”
“真沒了。”
石濤質問他:“你跟王榮海打算干什么,以為我們什么都不知道是吧?”
石濤想問的,當然是他和王榮海計劃搶銀行的事。
不過這件事的性質界定,其實是比較復雜的。
如果僅僅是停留在口頭討論的階段,比如喝了酒的兩人討論要去搶銀行,但喝完酒之后就各回各家各找各媽了,那就不算是犯罪行為,頂多屬于口嗨,警察知道后口頭批評教育一下就行了。
但如果討論完了之后,就開始踩點、制定犯罪計劃,購買犯罪工具等行為,就屬于是犯罪預備了,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但這種情況,模棱兩可難以界定的地方就在于取證問題,因為在實施犯罪行為之前,任何的犯罪預備行為都可以被強行解釋。
比方說一個人想要投毒,于是買了老鼠藥。
但在他給別人下老鼠藥之前,除非是抓現行,否則就算被發現有犯罪動機,他也可以解釋自己買來是藥耗子的。
只要他咬死不承認,這包老鼠藥并不會成為直接證據。
因為法律是疑罪從無的邏輯。
搶銀行這事也是同樣的道理,所以必須在審訊口供上有所突破。
但是李勇一直拒不承認,這也是石濤和顧長海審訊到后半夜的原因。
不過周奕大概能猜到石濤的想法,李勇本身有通緝令在身上,逃不掉的,承不承認預謀搶銀行,區別也就是最后的刑期加不加的問題。
但王榮海不一樣,王榮海是刑滿釋放人員,自由身了。
不通過這件事把他抓起來,讓他在社會上游蕩,那就是一個十足的不安定因素,后面很容易再出事。
從這點上可以看出來,石濤考慮問題還是很全面的。
當然也不排除石隊太想進步了,想多抓幾個壞人。
李勇的審訊分成了兩次,中間間隔了有兩個多小時。
周奕盲猜,應該是石濤給他安排了兩個小時的旱廁體驗,讓他感受了一把反黑特色。
第二次審訊之后,李勇的態度明顯配合了許多。
在石濤嚴肅地反復警告之后,李勇終于是承認了計劃搶銀行的事。
但他說,這件事并不是自己提出來的,而是王榮海主動提出來的。
王榮海的意思是覺得他現在在菜市場里賣豬頭肉太憋屈了,哥們兒應該干點大事,比如搶個銀行發筆大財什么的。
李勇說經歷了之前的事情后,他已經不想再干這種違法犯罪的勾當了,只想安安穩穩做小買賣。
石濤質問他,那你為什么會動了這歪心思。
李勇嘆了口氣說,自己有苦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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