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兩個點——
一,得到女兒撫養權;
二,爭取到100:0的財產分割,并追回被告花給第三者的所有財產,或相應款項。
“被告在婚姻存續期間內,長期拒絕履行夫妻間基本的情感與生活扶持義務。孩子出生后,六年都拒絕與原告進行親密接觸。”
“并且拒絕參加任何親子活動,嚴重逃避家庭責任。”
“但是!”
宋女士開團,宋宇秒跟,“被告卻能出軌。這意味著被告并非有生理疾病,而是主觀惡意拒絕。”
“第三者親口表示,去年11月4號,被告便與第三者進行了長達半年的同居生活……”
不利的證據,一條接一條的甩出。
對面被告幾度想張嘴反駁,但都保持沉默。
被告律師看一眼材料,那臉就得黑一個度。
這怎么打?
這官司怎么打?
來!
你告訴我?
這他爹的證據都能把你淹了,你還想贏?你還想要撫養權?
你做夢去吧。
對面律師滿腹臟話,但忍住了沒說。
誰讓他接了單呢?
“并且,被告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給第三者轉賬近七十萬。”
宋宇繼續發揮,“被告平均月薪一萬五,卻刻意隱瞞收入,告訴原告他月薪五千。”
“在與原告八年婚姻中,每個月只交一千用于家庭支出,每月十五號發給原告,共計九萬六。”
別問宋宇為什么知道這個?
這年頭,賬號一拉,流水一查,還有什么不知道的?
只不過要給一筆費用罷了。
再不濟還有個稅app記錄、公司薪資證明、社保證明……
被告的律師沉默兩秒,看被告的眼神頗為復雜。
不是?
哥們兒你這么吝嗇,你怎么娶到老婆的?
宋宇:“被告隱匿巨額財產……”
被告律師:6。
這罪名,一個疊加一個,他怎么辯?
關鍵人家還有合法證據!
“被告將近七成的夫妻共同財產,用于婚內出軌……”
“根據《民法典》第1092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重點來了:不分!
隱匿財產,可是離婚訴訟中的“王炸”。
只要證據合法,且能證明對方確實“隱匿財產”,正常法官都會偏向被欺騙的一方。
這個一出,最起碼能分到七成資產。
財產這一塊兒,基本是沒什么爭辯了。
流水都拉出來了,數字已經證明了一切。
對方律師深吸口氣,開始轉變方向。
在爭論許久之后,他果真如宋宇昨天提前演練的那樣,說出了那句經典臺詞——
“原告爭奪撫養權,是因為仇恨我方當事人,蓄意報復嗎?”
宋女士第一反應是發飆。
但緊急關頭,想到昨天的排練,開始背誦臺詞。
她剛說完,宋宇就跟著上,反問道:“請問,被告在前六年絲毫沒有履行身為父親的義務,卻要在此時與我方當事人爭奪撫養權。”
“被告是否是故意報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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