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禪深知治國理政離不開有活力高素質的官員隊伍,于是大力推進官員法的制定工作。
法規明確規定,除了中央那批特殊的兩千石以上的重要官職不受限制外,朝廷其他各級官員的法定退休年齡統一劃定為70歲。
這一舉措旨在確保朝堂之上既有經驗豐富的老臣出謀劃策,又能不斷注入新鮮血液,保持政權的活力與創新。
不僅如此,為了進一步優化地方治理結構,保障縣級行政區域能夠得到有效的管理和發展,劉禪特別關注到縣級長官的選任問題。
他明文規定,凡是年齡超過60歲的官員,原則上不再允許其擔任知縣或縣令等關鍵職務。
旨在讓更多年富力強、精力充沛且富有朝氣的人才走上基層領導崗位。
更好地服務百姓,推動縣域經濟社會的繁榮進步。
與此同時,劉禪深刻認識到官員具備良好的法律素養對于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性。
因此著重強調地方官員必須認真學習法律知識,積極推行慎刑之政。
他在繼位初期便曾下詔所有地方官,“今后并須習讀法書,庶資從政之方,以副慎刑之意。”
此外,他還進一步補充規定,如果外放的州縣官員在任期結束后回到京城,接受有關法律書籍內容的考核詢問。
倘若有人對相關法律知識全然不知,將會根據具體情況酌情給予相應的懲罰,甚至可能面臨降職處分。
在此之后,劉禪更是高瞻遠矚,開創性地建立起了一套官員通過法律考試來選拔任用的制度。
這套制度要求長期嚴格執行下去,成為選拔官員的常態化機制之一。
不過,考慮到實際操作中的需求以及官員們日常政務繁忙等因素,這種因應現實而設立的法律知識考試。
相較于那些純粹以法律專業為主導、專門面向法律人才的官員考核入仕方式而言,其難度相對較低一些。
但即便如此,它仍然有效地促進了官員們主動去學習和掌握法律知識,提升整個官僚體系的法治意識和執法水平。
地方官員的選舉可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除了必須滿足法定年齡等一系列硬性規定之外,還要求候選人德才兼備。
在劉禪所推行的治國方略中,他倡導外儒內法,將依法治國理念貫穿始終。
為此,在漢律疏議中有明確規定:對于那些膽敢貪贓枉法的官員,其所犯下的經濟犯罪被統稱為“贓罪”,必須受到嚴厲懲處。
與此同時,還有一類非職務犯罪則被定義為“私罪”,同樣也有細致的處罰條例。
針對那些犯有嚴重贓罪和私罪的官員,即使在接受懲處后按照法律條文可以通過正常程序重新獲得官職,但也絕不允許他們直接擔任諸如親民官之類的重要職位。
而且,若是曾經因民事糾紛而受過處分的官員,那么他們這輩子都別想再當上親民長官了。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盡管劉禪極力主張廢除察舉制度,但是走人情舉薦為官的風氣自古有之,并且將一直持續存在。
人的名樹的影,一個人的名聲自然也是任官的重要參考,劉禪當然也認可名聲考察的必要性。
因此,平日里官員們的為官政績以及在社會上的聲望便成為了任命縣級長官時不可或缺的參考條件。
如果某位官員表現不佳,想要得到升遷所需的推薦信恐怕會難如登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