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這種情況,從道府民間打磨出來的劉文濟,是有極深感觸的,但他依舊矢志不渝地在世祖、太宗的基礎上進行法制建設,一方面當然是為了成就他個人的事業與功績,一方面通過強法來強權,另一方面,也是在中央集權的思想指導下,推動對國家更先進、有效、有力的統治與管理。
有些條制存在的意義,并不在于其停留于紙面的效力,而在于有需要時的利用價值,作為法理依據佐助政治行為,對于統治階級尤其是最高統治者來說,就是一項莫大的價值。
當然,劃定底線也是很重要的一個因素,人性本惡,僅靠道德是無法把國家治理好的,而有些人,也很難用道德準繩去約束,自上而下都需要更加強力的約束。
即便這道約束,并不能應付帝國規則下諸多情況。就拿“人口貿易”來說吧,若是朝廷不加阻遏,總有一日,本該享受帝國榮耀、自豪身份的公民,會被完全當作豬仔去販賣,并且毫無顧忌、毫無下限。
對食利者來說,道德一文不值,法律本該踐踏。因此,即便朝廷明示禁令,并采取了前所未有的嚴厲態度與打擊手段,“移民貿易”依舊沒有停止,只不過從半明面、半官方的狀態轉入地下。
這是帝國中央的權威,是法條的作用,也是其積極意義所在。而所有明里暗的逾制違法,作奸犯科,絕大部分都不是制度的問題,問題在人,畢竟條例是死的,人是活的。
就拿劉文濟對鹽務的改革來說吧,以鹽事之重、鹽利之奉,自世祖時期起,就已經制定了非常完備的鹽法,從生產、運輸到售賣的幾乎每一個環節都有相關規定。
但鹽務之運轉,顯然不可能完全依照鹽法規定來,從官方到民間,從鹽監到鹽商,從鹽丁到鹽民,整條龐大的、復雜的利益鏈條上,有太多按捺不住的手腳了。利益動人心,這樣一條幾乎流淌著黃金的財路上,怎么可能干干凈凈。
因此,對鹽務之改革,劉文濟的重點就不在鹽法鹽制了,目標在人,在那些違法犯罪、侵犯國家財稅、凌虐帝國子民的食利群體。
在這方面,他也是名正言順的,他也能高舉世祖之法的大棒,狠狠地沖那些大吃鹽路的不法勛貴、貪官奸商打去。畢竟,大漢鹽法,可是世祖開天眼借鑒,再綜合國情,方才制定出來的,即便到建隆時代已經弊病頗深,依舊從整體上保證著鹽事秩序的穩定,至少讓大部分人能夠有鹽吃,哪怕貴點。
鹽務之改革,起因還在于范仲淹。當年劉文濟南巡時,聽取匯報后,決定修筑淮東還堤,重捍海堰,當時以范仲淹作為都監。
而范公何人,窮三年之功,奔走淮東沿海工程,重筑海堰,還淮東官民一片風平浪靜、河清海晏。在這個過程中,范仲淹可是不帶停的,借著監工之便,將淮東鹽務之弊摸得清清楚楚。
天下鹽事,半出淮東,淮東之弊,也足以代表天下了。建隆七年,范仲淹回朝述職,進一步得到劉文濟賞識,擢升為工部主事。
范仲淹則將他在淮東調查所得鹽務細情,原本詳盡地奏明劉文濟,從鹽價、鹽官、鹽運、鹽商、鹽民五個方面闡述其弊,總結得來說,實際就兩點,貪污腐敗與壓榨剝削。基于這些情況,范仲淹又向劉文濟提出了“鹽事十條”,希望劉文濟能痛下決心,大刀闊斧,改革鹽政,為民請命。
對此,劉文濟可是大加贊賞,夸獎范仲淹的丹心忠誠。事實上,劉文濟早就有整頓鹽務之心,皇城、武德二司可不是擺設,雖然在調查、認識上比不得范仲淹,但劉文濟是會動腦子的,從那紛繁的細節中,自能察其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