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刑官?提點刑獄公事?縣令們臉色一苦,這是他們權威中最重要的一部分,被劃走后權利起碼少了一半啊。
岳山沒有理會他們,自顧自說道:“縣級提刑官為九品下,州府級為八品下。縣級提刑官接受縣令和州府提刑司雙重管理……”
命官就是皇帝直接任命的官員,簡稱命官。縣一級只有三個官吏是皇帝任命的命官,分別是縣令、縣丞和主簿。這種情況一直持續到元朝時期,朝廷增設了掌管刑獄的典史。
典史位備而權重,雖然也是不入流的官,但依然由皇帝親自任命,屬于品級最低的命官,明清兩朝延續了這個規矩。
也就是說,偌大的縣衙只有四個是命官,其他的都歸屬于吏。
科舉制大興之前吏轉官是很常見的事情,科舉制成主流后基本斷絕了吏轉官的可能。
這是退步也是進步,退步是當官的路途變窄了,一部分有能力沒有學問的人失去了做官的資格。
進步的地方在于,徹底斷絕了世家貴族的根基,以一個比較公平的方式選拔官吏,打通了階層的流通。
言歸正傳。
典史屬于縣令的佐官,縣令讓他審案他才有資格審案,縣令要是看他不順眼,完全可以把他的工作接過來自己做,架空他。
再說說提刑官,原本的歷史上提刑官是宋朝特有的官職,主要是審理疑案難案為縣令查漏補缺。
一般來說,縣令束手無策或者有冤情的案子他們才會接手,平時審理案件還是縣令的責任。
岳山設立的提刑官就是借用了宋朝那個提刑官的名字,但實際權力是提刑官和典史的結合。
而且權力比兩者都大,直接把斷案之權從縣令手中給分走了。
也就是說,從今往后棣州所有的縣令都沒有審案斷案的資格了,這個權利轉移到了提刑官的手里。
但為了防止提刑官貪污受賄草菅人命什么的,岳山還是保留了縣令監督的權利,州府一級的提刑司也同樣擁有監督審查之權。
在岳山的計劃里,未來還會對案件進行分級。需要判一年以上監禁、流放、殺頭的案件,縣級的提刑司審結之后要報給府一級提刑司復核;十年以上監禁、流放、殺頭的罪名必須上報中央級提刑司復核。
只不過眼下提刑司制度還處在驗證階段,只有棣州有設立,沒有中央級別的機構,重大案件還是要報刑部審批。
至于為什么要設立提刑司……一是為了分縣令的權,二是為了日后的科舉做準備。
分權很好理解,縣令的權利實在太大了,抄家的知府,滅門的縣令,可不是開玩笑的,分他們的權有利于國家的長治久安。
為科舉做準備就比較復雜了。
科舉制就是讀書考取功名,那些皓首窮經的讀書人有幾個懂律法的?有幾個懂斷案的?
后世曾經出現過某些官吏不懂律法,用論語用倫理道德來斷案的情況,結果鬧出了大笑話。
既然知道將來會出現這樣的問題,自然要提前做出預防。直接從根子上斷了縣令斷案的權利,分權給提刑司。
想當提刑司就必須懂得律法,考專門的刑名科。考不上刑名科的,絕對不讓擔任提刑官。
如此一來,術業有專攻能少鬧一些笑話,少一些冤假錯案,而且還提高了法家的地位,一舉多得。
“第二點革新,衙門增設六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