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吧,這么說太惡心了。不過確實可以通過稅收的方式,讓市民服從管理,保持人口穩定以及精確掌握城市的經濟狀況。
看吧,收稅這么多好處,哪怕趙公子不為賺錢,也得好好收稅啊。
當然沒人會主動繳稅,所以市政廳下設了稅務處,由稅務官率領稅務稽查隊負責強制征稅。
而且雖然新港市歡迎任何人來工作居住,但你想在此經商、置業,都必須持有連續的完稅證明。
為了讓新港市早日繁榮,開埠第一年是免稅的,購房置業也不需要完稅證明。
一年以后,膽敢抗稅者都會被投入監獄中,接受仲裁庭的審判,輕者罰款驅逐,重者勞動改造。
監獄是必不可少的暴力機構,沒有監獄就沒有秩序。
仲裁庭是城市不可或缺的裁決機構,不然各種糾紛無法處理。因為城市規模有限,機構盡量精簡,所以仲裁庭還兼具司法職能,全稱為‘仲裁與裁決庭’,非但要處理民事糾紛,還要處理刑事案件,十分的重要。
仲裁庭在裁決案件時,大體參照大明律法體系中的《戶律》和《刑律》部分,至于《吏律》、《禮律》之類,小小一個新港市,既用不著,也沒必要遵守。
趙公子跟老爺子還有鄭若曾經過反復討論,依照《戶律》及相關集解名例,草擬出一部《新港市民政管理條例》,對新港市的人口戶籍、田宅賦稅、商業外貿、市場秩序等有關社會經濟和人身關系內容的立法。
他的《民政管理條例》與《大明戶律》的區別還是蠻大的。首先,他嚴格限制了私人土地田宅擁有量,以懲罰性稅率,打擊大財主大商人兼并土地。
大明或者說任何王朝都毀在土地兼并上,土地兼并更是他發展的工商業的大敵,趙昊對此深惡痛絕卻又無能為力,只能在自己說了算的地方,從源頭上掐死這種人類之癌。
他在《民政條例》中明確表示,因為新港市的土地,都是江南集團租賃而來。故而想在新港市擁有土地者,只能長期租賃,無法永久購買。
而且他規定,耕地以十畝為一單位,非耕地以半畝為一單位。市民只需每年象征性的繳納一定租金,便可長期租賃一單位的耕地和一單位非耕地。租金按照地段有所不同,但都只有正常水平的十分之一,租期卻可以長達50年。
這種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的搞法,當然會大大抑制有錢人兼并的沖動。
而且趙昊還規定,每戶每多租賃一單位,每年就要多繳納一倍的土地稅。
即是說,多擁有一單位土地,每年要交2兩土地稅。多用兩單位就是4兩。三單位就是8兩,四單位16兩,五單位32兩……這樣占地三畝的大宅子,每年只用交32兩土地稅,有錢人還能承受得起。
但你要想搞個六畝的園子住住,每年就要交2048兩的土地稅,七畝的就是8192兩。這誰遭得住啊?
對耕地也是同樣道理,既照顧了有錢人對土地的需求,又抑制了過分兼并。
還有最重要一點,所有人都要一體納稅。無論士紳富商,還是江南集團的高官,沒有人可以享受免稅,就是趙公子在島上置業,同樣需要交稅。這一下就讓詭寄投獻之類的逃稅手段沒了用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