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殿中省尚藥局的御醫,東宮典藥局的醫師,還有太常寺太醫署的太醫都請來診斷過,確疹無疑,都有診斷書和醫師們的署名用印。”馬周辦事還是很有效率的。
“張蘊古與李好德兄弟其實并沒有什么交情,張蘊古去監獄看望李好德,也只是盡下同鄉之誼,御史臺已經擬判張蘊古失出之罪和泄密之罪,按制,泄露此等機密可判處一年半徒刑。
大唐刑法是沿襲隋制,采用的是隋五刑之法,刑罰分五種,死、流、徒、杖、笞,死有斬和絞兩等,流刑則有兩千、兩千五、三千里這三等,另有加役流,即流三千里,勞役三年,做為某些死刑的寬宥處理。
至于徒刑,則分為五等,從一年到三年,各相差半年。
徒刑就是剝奪自由,強制勞役的刑罰,從隋朝起,就已經剝離了其它附加肉刑,不再如先秦時砍手砍腳挖鼻子等,也不用再如秦漢時刺青剃頭打屁股等了,相對還是較輕的。
張蘊古泄密失機,但也不是什么重大機密,又不是泄禁中語要殺頭,故此最多徒一年半,而對李好德雖有判罰過輕之嫌,但失入一般也罰的不高,就是罰俸,嚴重點也是貶官降級。
所以御史臺最后擬出的處置建議,是審判失入,坐罪罷官,泄露機密,徒一年半,罰到終南山采石場里服役,到了那邊會安排他做個負責記錄文書的差事。
李好德的案子,則擬的是李好德確有癲癥,但因病妄做妖言,造成了不好影響,故也要給予處罰。
“依據大唐律·賊盜律條,李好德犯的是造妖書·妖言條。”
大唐對造妖書,做妖言是防范很嚴密的,有嚴格的處罰規定,明確制度了其造妖言·妖言者,絞。
李好德就屬于自述休征,假托靈異,妄做富貴吉祥征兆之言,這專指的是說某某有什么身體特殊,當應什么之類的,比如說漢高祖左股有七十二黑子,因此有帝相之類的話。
當然涉及到具體,還有個傳播范圍的問題,和危害性的問題。
律法規定的明明白白,參與編造妖書妖言,危害朝廷社稷的,都要處以絞刑。其次,沒有參與編制妖書妖言,但搞自傳播的,如果在三人以上傳播,也要處以絞刑,沒超過三人的,處三千里流刑。
而編造、傳播的妖書妖言,未事實危害到朝廷社稷的,只杖一百。
未編造也未使用,只是私藏妖書,徒二年。私藏的只是沒害的妖書,則杖六十。
私藏玄象器物、七耀歷、讖書,太公六韜,黃石公三略之類兵書等,徒二年。傳用或言涉不順者,從造妖言之法,私習天文者,則按非自有書轉相習學者,亦得徒二年。
所以在大唐,沒事千萬別夜觀天象,說什么不祥或吉祥之語,這種話說了就可能要獲罪,除非你是太史局的官吏和學生們,但你能看也不能亂說亂傳播,否則就是造妖言了。
什么歷書、兵書這些更別亂看,亂收藏。
也別隨便說什么做了個夢,夢見神仙啥的,身上要是長了點特別的東西,比如腳長七痣,或胸懷大痣,額頭長角等等,不能說是什么什么的聯想,要不然也有罪。
李好德就是說自己是神仙,甚至還妄議朝政,傳播范圍還很廣,造成了很不好的影響,好在他沒說自己是皇帝是什么大帝轉世之類的,也沒說要造反這樣的話,再加上他確實有瘋病,所以可以減輕一些。
御史臺按造妖言,然言理無害,且有瘋癥,故此處以杖一百,令家屬帶回看管,不得再犯的判決。
至于其兄弟相州刺史李厚德,有看管不力之責,故此處以貶工部員外郎的貶官懲罰。
秦瑯一邊聞著茶香,一邊聽著馬周的話,“效率很高,處置也算公正。”
“因為這案子鬧大了,所以已經有些從重處理了,否則張蘊古的處置并無問題的。”馬周有些為張蘊古叫屈。
“事情鬧大了,總得有人要擔些責任的,李厚德不冤,就是張蘊古有些可惜了,這事我看如此處置不錯,趕緊在東宮會議上提出,與宰相們通過,然后向圣人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