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對奴隸的地位的認定是,律比畜產,但秦瑯對奴隸地位加以提高了不少。
比如他規定,奴隸可以擁有財產權,并規定了在呂宋范圍內,所有奴隸主必須得為自己的奴隸提供最低的衣食住宿生活保障,以及還得給最低的勞動報酬,這個勞動報酬的最低標準,確實是非常非常低,但秦瑯還是堅持設立了。
設立的初衷,就是要給奴隸財產財,并允許他們在攢夠了錢財后自贖其身。
贖身后的奴隸便為自由民。
奴隸入籍,有專門的賤籍管理,不論官私奴隸,可放免也可自贖,奴隸在法律上屬于特殊動產,可以買賣轉讓,但又受到嚴格的保護。
買賣必須得在官府登記備案,還得繳納契稅、交易稅,死亡也必須得由官府檢查后出具死亡報告書。
良賤不婚這一條呂宋沒有打破,良人和奴隸不許通婚,但呂宋府也規定,奴隸主有責任為奴隸當色配婚。
良人不許納奴隸為妾,但與奴隸生的孩子,承認為庶出。
而奴隸與奴隸婚配后所生的孩子,也仍視為奴隸主的特殊動產。
而另一方面,秦瑯又規定,呂宋都督府不得將犯罪的呂宋漢人或其家眷籍漢為奴,也禁止呂宋的漢人因欠債等賣身為奴抵債。
秦瑯針對這種債務問題,推出的解決辦法是個人破產條例,當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時,將全部財產讓與債權人分配,然后就不再承擔債務。
這也是為了緩解債務導致的一些社會矛盾,特別是對一些底層百姓起到一個保護作用,這種個人破產法,其實最早出現在西方的古羅馬,但在中國歷史上,卻從沒有這種觀念。
人死債不消,父債子償,賣兒賣女抵債,甚至賣身為奴抵債,反正當債務無法償還的時候,債主會想盡辦法收回自己的利益。
在中國古代,債務,尤其是高利貸,導致大量的債務人最后無力償還,最后不得變賣一切財產,甚至最后把家人和自己都變成了奴隸來償債,尤其是在一些災荒之時,這種情況格外的突出,也十分容易加劇社會矛盾危機。
所以秦瑯在奴隸法案中,特別就加入了這幾條,禁止因債務把良人變成奴隸,雖然他暫時只把這個良人的范圍限制在漢人這個群體中,但這也是一個巨大的改變。
個人破產條例,是劃時代的。
其出發點,與奴隸保護法案一樣,其實都是為了給呂宋的未來社會,劃一條最低的紅線,避免最爛的事情出現。
奴隸雖然說地位低下,但歷史上中外各國,奴隸起義的事情也是層出不窮,甚至動搖一個強大帝國的事情也很多。
對秦瑯來說,蓄奴和役奴是現階段呂宋不可避免的情況,但也必須得給奴隸一些希望,得給他們一條向上的通道。
哪怕這條通道會比較狹窄,但必須得是通的,不能把奴隸困在一個暗無天日的糞坑里毫無希望,否則這種事情無法持續長久,最后會被反噬。
給奴隸保護、給奴隸財產權,都是為了讓奴隸保留這樣一個向上爬出去的機會,哪怕希望渺茫,但總還是希望不是,在那黑暗的日子里,有希望有光就還有奔頭。
就好比有恒產者方有恒心這句話一樣,有希望的奴隸,才好管理。
這是一個殘酷的現實。
光靠鞭子和刀,是管理不好的,也無法利益最大化的。
就好比秦瑯在自己名下的莊園或礦場、作坊等率先實行按勞計件給酬的制度一樣,在保底的工作任務外,超過任務的勞動成果,按件計酬,額外給予計件工錢,哪怕這個工錢其實是通過精密計算的,很努力之下,能獲得的報酬也非常低微,但是,你如果認真努力的去干,你確實還是能得到一份額外的工錢的,努力積攢,那便有可能為自己贖身,雖然這很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