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大致來說,就是這個法律并不是明著加商稅搶錢,而是“有增有減”,看起來也就沒那么難受。
大漢舊制,在交易環節和運輸過郡界的環節,每次都是收取2%的貨值的稅。如果運輸途中經過的州郡比較多,原進貨貨值的兩三成都被拿去繳稅都是很稀松平常的。
另外交易環節的市稅的2%不是按實際交易額,而是按一個行業評估的“理論營業額”的2%交,類似于后世的定額營業稅。當座商的實際營業額低于理論額、生意太差時,還是要按照理論額交。所以事實上這部分稅也經常能到5%。
除了這兩項,大漢朝之前沒有別的工商稅稅種了。
鹽鐵專賣倒是有的,但那個是直接官府壟斷經營,你民間商人壓根就沒得賣,也就不存在承包費或者繳稅的問題。
這一點,桑弘羊跟王安石還是不一樣的。王安石是既堅持鹽鐵茶酒官營、但事實上他也知道官府的“國企”做生意效率低,所以只是把專賣權標個價承包給民間商人。
漢朝,哪怕是桑弘羊改革之后,鹽鐵官營都是“真.官營”,只有“國企”或者皇家和授權的勛貴在經營,收入也跟后世的國企利潤余額一樣直接足額上繳國家。
李素覺得官府壟斷、賣授權給民間,這點還是值得借鑒的。就好比后世賣煙要專門花錢搞個專賣權牌照,不比國家直接賣煙效率高。所以這一點還是要加進新法里面。
于是乎,新法的改革,把之前的運輸過境稅減免了一部分、把專賣權變成可以跟宋朝一樣賣“抄引”、然后第三方面就是開征部分產品的工業生產環節生產稅。
這三個改革步驟,一個減稅兩個加稅,算是敲兩棍給顆甜棗。
朝臣一時沒太聽懂這里面的彎彎繞,自然有人跟劉巴探討。這些人也不都是懷著惡意,有些只是純粹憂國憂民覺得有必要請教。
民部尚書孫乾首先發問:“劉尚書,我有一問。你說新法草案中,裁撤了過郡界的關稅,那是不是目前設置的陸路軍事關卡,在商旅通行的時候都不要繳稅了呢?
如此,那些依賴關卡商稅維持的險要之地,財政還如何維持?會不會有別的搜刮虐民攤派?你說的那些‘運河、港口、朝廷修路的要道’依然要收關稅,跟前述關隘商稅又有什么異同?是不是守關將士把關前道路維護一番,就還能繼續收稅?”
劉巴顯然已經跟李素提前商討背好了條款解釋,當下對答如流:“孫尚書問得好,新法中所說運河港口道路稅,要分成兩種。
一種是港口稅,那是肯定要收的。未來的港口稅,就等于商品貨物生產出來之后,遠途跨郡售賣時,只要水路相通,就可以只給下水一次、上岸一次,每次百分之二,總計百分之四的運輸稅。
這也是朝廷為了鼓勵民間發展航運、發展航海的措施。往常哪怕是走水路,在長江之上,商船過一個郡就要被攔停一次、繳這個郡的過境關稅。現在這些都沒有了,上船一次,下船一次,中間你只要不靠岸就不收錢。
如此一來,商人可以貨通更遠的范圍,不用擔心運得遠了路上交稅環節多、運到當地賣不掉或者賣不到足夠高價而虧本。
商人心里只要算好這個百分之四的進出港稅,然后把自己的運費損耗算明白,覺得有利可圖,就可以放心做長途生意。如此,可使百業興旺,商人更敢于把一地特產千里遠途轉運兜售,擴大整個天下南北東西之間特產的交流。”
李素幫劉巴想的這個條款,對于未來發展商業社會,確實是有遠期好處的,別看眼下運輸稅收少了,但商人敢于出遠門、敢于長途貿易的積極性也打開了。
在漢朝早些時候,除非是必須的戰略性物資或者非常有競爭力的獨門特產以外(比如蜀錦),其他貨物很少有從最南方賣到最北方這種遠途貿易的,說白了就是商人覺得劃不來,虧本概率太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