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款:
賠款以庫銀為準,若賠黃金,金價以之前三年大阪之金銀均價為準。見附表二。
第二十五款:
日本國不得未經中華之允許,與中華帝國之藩屬進行貿易。
第二十六款:
日本國不得擅自稱華。
如西川如見之《華夷通商錄》、新井白石之《琉球國事略》等有以日本自號為華者,皆應禁絕。
第二十七款:
本約批準草簽日起,當約束士兵休戰;待互換日起,雙方停戰。
第二十八款:
自本約奉中華大皇帝陛下及日本國國王、日本國幕府將軍批準之后,定于大順泰興廿一年四月十七日、即日本國元文五年四月十七日、亦即庚申年四月十七日,于日本國長府藩下關町之接引寺換約。
本條約一式兩份,檢驗無誤。
兩國全權大臣署名蓋印,以昭信守。
中華皇帝陛下特簡拔大順欽差、對日談判之全權大臣、敕封鷹娑伯劉鈺。
中華禮政府郎中趙百泉。
日本國國王特命全權公卿、從一位、關白左大臣一條兼香。
日本國圣堂大學頭、儒廟先賢世襲祭祀官林信充。
日本國幕府將軍特命全權老中,從四位下、右京大夫、上野高崎藩藩主松平輝貞。
附表一:
中華海商禁止攜帶貨物列表:
書籍——以《日本國**目錄》為準。
注:日本國元文四年之新解禁令書籍排除于《**目錄》之外。
合計有:
劉侗之《帝都景物略》。
李之藻、利瑪竇之《同文指算》
湯若望、南懷仁之《靈臺儀象志》
愛拉斯謨之《交友格言一百條》
徐光啟、利瑪竇之《幾何原本》
李之藻之《圜容較義》
熊三拔、龐迪我之《克制七宗罪與儒、墨之義》
胡敬辰之《檀雪齋集》
克拉維屋思之《渾天蓋天通憲圖說》
除此特許解禁之書目,凡涉及實學、西學之書籍,均需送報中華之樞密院審核、樞密院返送日本國幕府處審核。
于理、于器之書,非得解禁不得私自攜帶。
附表二:
庫平銀與金價,按照之前三年日本國大阪易幣商之一金換六銀為準。
除金銀外,其余俵物、器物、銅料等,皆可由中華海商定價換庫銀,折算。
附表三:
蝦夷已朝貢中華,日本國幕府將軍宜速去征夷大將軍之號。
附表四:
下士佩刀身份助捐價格:三十石米。
附表五:
中華所應之長州藩百姓、土佐藩百姓、鳥取藩百姓之所請: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