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1689年的壟斷授權法案,公司董事長不再由政府任命——以此,作為迎接荷蘭人做我們國王的條件。
他不答應不再由政府任命董事長,我們便不認他做國王。
之前的國王對我們的控制太緊了,我們必須把他趕走。荷蘭人樂于接受這樣的條件,我們也樂于要一個這樣的國王。
同樣,當年的壟斷授權法案,也進行了針對他們的修改。
公司只有持股1000磅以上的人,才有推選董事會成員的權利。
只有2000磅以上的、且必須在英國出生的人,才有成為董事會成員的權利。
但是,無論有1000磅的股額,還是1000000磅的股額,都只有一票。
這可以保證,自我而上,人人平等。自我以下,皆無票權。
王室、大貴族、地產所有者、大投機商,他們在董事會的推選中,無論擁有多少股本,也只有一票。
而那些窮人,小職員,出資低于1000磅的,沒有任何資格參與公司管理。
只有這樣,才能讓公司的董事會,由一群稍微聰明一點的、腦容量大于野獸的、靠自我奮斗而成功的精英商人們控制。
也確保了公司不會被王室和政府控制,擁有真正的自由。只要不是壟斷授權法內的義務,公司無需去做。
這也保證了,公司真正掌握權力的董事會:
既不需要狂熱愛國,搞出類似于詹金斯耳朵事件的表態——出于利益支持對西班牙開戰的,是在西印度和美洲有貿易的;而主導輿論態度的,卻是那些低級的、沒什么錢的狂熱的人群。本公司的董事會制度,杜絕了被狂熱主導的可能。
也不需要事事聽從政府和國會的統治,避免了法國或者西班牙那樣的情況——主導他們貿易的,是政府。而政府總會給公司添加太多的國家義務,比如培養海員、比如履行軍事義務、比如捐款、比如移民等。
這一點,大順的貿易公司也存在,而且更加嚴重,比如要履行軍事義務、要履行培養海員水手的任務、要配合作戰提供后勤支持等。
或許,區別就是大順的貨物不愁賣,否則他們這么沉重的非商業義務,一定難以為繼。
大順的商人很羨慕我們公司的制度。
可惜,他們沒膽量、也沒能力學我們,絞死自己的皇帝,請一位外國人來當天子。
我們的制度優勢,可以確保一切以盈利為目的。
依照委任狀第七款之規定,我這樣級別的公司高級員工、且持股1000磅以上的人,是可以提出召開股東大會、改組董事會提議的。
只要董事會半數通過,即可召開董事會,討論公司轉型之問題。
依據1726年之新授權法,公司董事會可以自行制定法律、開設法院、制定稅收政策。這已經為公司的轉型鋪墊好了一切。
現在,需要的,就是我這樣的、以及在印度等地的公司高級職員,寫一份非常明確的企劃書,說明公司轉型、加大在印度投資、擺脫對中國貿易的依賴、以及這么做將為公司帶來高額利潤即可。
既然我們的制度優勢可以確保一切以盈利為目的,那么我這份建議書的出發點,也應該完全以盈利為目的展開說明。
我認為,只要外面還在開會的那些蠢貨還沒有做出真正愚蠢的決定、使得中國方面勃然大怒把我們全部抓緊監獄,我就有機會通過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方式,調整公司的戰略。
影響公司轉型的,只是很多人的思維定式。
誰說,一家公司盈利,一定要靠貿易或者生產呢?
收稅也可以盈利啊。
荷蘭人都知道,如果股票投機和炒作可以盈利,那么盈利就好,為什么非要貿易和生產呢?
我想,我應該能夠說服他們,對華貿易的利潤依賴,會讓我們陷入VOC一樣危險的境地。
畢竟,我是公司里最懂中國的。當年的茶葉事件和對荷蘭公司競爭,我為公司立下了汗馬功勞。
但不知道印度方面,會不會有一個真正懂得印度看似闊大,實則不堪一擊的人呢?
但愿印度方面的公司高級員工里,有一位我們自己的弗朗西斯科·皮薩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