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持公權力不變質的力量,就是道,不是法!
這就是“法無明文禁止可行之,道無理教所違可由之”。
公權力的判斷標準,就是道,道德。
倘若一個衙門,在符合道德的情況下,越俎代庖行使超越職責范圍的權力,那就是合法的公權力。
拿大唐來說,警部的職責只管治安,不管工程水利。可倘若警部發現工程出現問題,就能超越職責范圍,參與行使對工程的公權力。
這就使得,工部不能完全壟斷在工程建造上的權力。
禮部不管不管監察。可倘若禮部發現在監察上的問題,也可以超越職責行使監察上的權力。
在大唐,部門的公權力不是專管,而是主管。專管的意思是,只有我能管。主管的意思是,主要是我管。
任何部門都沒有權力專管。因為專管就是對某個領域的權力壟斷。就是因為你是警部,治安領域就完全是你來管?憑什么?就憑你掛了警部的牌子?不行。
就是因為你是財部,財政的事就完全你來管?不行。
你掛個禮部的牌子,就能壟斷禮制教育之權了?不行。
個人沒有治安執法權,也沒有監察權,可只要發現相關問題,就能越俎代庖,行使治安權和檢察權。
而到底是不是在合法行使權力,判斷標準只有一個:符合道德。
那怎么看當事人是不是真的符合道德呢?
簡單,就是看你所做的事,你做事后產生的后果,是不是符合道德要求。
一個人可以逮捕不法分子,可以舉報偵查貪官,前提是你做事的過程和后果,是好還是壞。
你抓錯了人,舉報錯了人,你說你好心辦了壞事,那不好意思,你就要受到懲處。
因為你的結果,沒有符合道德要求。
你一家學堂,逮捕了犯罪分子,那沒問題,你是在行使公權力。可要是這家學堂抓錯了人,那么學堂就要受到懲罰。
這就是大唐的公權力,聽起來是不是很霸道?
其實,華夏古代政治,一直是這么干的。
族權行使的,就是一種公權力。在華夏古代,所謂的公,從來就不是朝廷和官府壟斷,其判斷標準是公心。也就是所謂“為公為私”。
宋朝各部門的相互彈劾和職責上的重疊,也是這種公權力的體現。只不過,趙官家這么干是制衡權術,而李洛這么干是為了各部門相互監督。
那么華夏古代以封建道德為依據的法律,是不是落后于時代呢?是不是不能進化出比西方更好的法制體系呢?
當然不是。
比較一下就知道了。華夏后世的治安環境,很明顯比西方好,而且還是發展中國家。
為什么?
就是因為古代德治法律體系的慣性影響。說句不自夸的話,中國人的道德價值觀,一貫就比西方強。
李洛和崔秀寧完全能在華夏傳統的基礎上,搞出比后世西方更好的法制設計。
華夏這樣的文明,要真是如此不堪,那早就煙消云散了。
自己搞出一套東西,成為將來的世界普世價值,不好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