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及“第三十二條投資人在基準日之后賣出或者仍持有證券的,其投資差額損失,以買入證券平均價格與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準日期間,每個交易日收盤價的平均價格之差即基準價,乘以投資人所持證券數量計算。”
這也就是說,股票在基準日及以前賣出還是在基準日之后賣出或者仍持有計算的方式是不同的。
所以,只有完整的反映證券交易情況的對賬單才能顯示基準日之前或之后證券交易狀態,計算出來的投資差額損失才精確。
而少任何一段交易明細,都有可能導致投資差額損失的計算結果出現誤差。
當然了,凡事有一般必有例外。
就象謝淵這樣,雖然缺少了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賬單,但從他的交易明細來看,實施日至揭露日買一萬股,而揭露日至基準日賣出一萬股,也就是說,在基準日前他已經將股票清空了。
所以,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即便還有交易,也不影響投資差額損失的計算。
當我把這一點解釋給法官聽時,主審法官點了點頭,問被告是否還有其他異議。
被告方代理律師方曉無奈的搖了搖頭說:“沒有了!”
隨著審判長將法錘敲下,庭審終于結束了。
我深舒了一口氣,看看手表己經晚上六點鐘了。
同事們早已下班走了。
現在辦公室里就只剩下我一個人。
關掉電腦,我習慣性地整理了一下辦公桌上的文件,便拿起包包準備回家。
這時,我的手機響了,翻開包包,拿出手機一看,是崔璨璨打來的。
“在哪呢?剛打你電話關機!”
“哦,剛剛網上開庭結束,你在哪呢?回家了嗎?”我關切的問。
“沒,在辦公室加班呢,馬上就好,你等我幾分鐘怎么樣?”
“沒問題,我過來找你!”
“好的,我在辦公室!”
掛完電話,我乘電梯直奔崔璨璨辦公室而去。
到了才發現,她辦公室外面的公共辦公區內還有五六名律師助理在加班呢。
“哇,你們工作真拼命呀,這么晚了還在加班加點!”我禁不住贊嘆到。
同時也為律師助理們的拼博精神所折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