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她姐姐晚上是獨居的,如果僅僅是為了財產而殺人的話,在她姐姐一個人的時候,殺害起來不是更加簡單嗎?
為什么還要在她姐姐在別人家工作的時候,連同雇主和作為姐姐的女仆一起殺掉,這樣不是憑空給自己增加難度嗎?而且更容易被別人發現。”
檢察官查爾斯聽到這話反駁了常磐莊吾的理由:“那是因為作為姐姐的安,家中除了她自己以外,還有她的丈夫喬。
大概是被告作為一個女性沒有信心可以戰勝一個強壯的成年男性,反而更加容易出差錯。
反而相對比起來的話,兩個年老無力的老太太比一個成年男性更加容易對付吧。”
“那被告也可以通過各種方法把她姐姐也就是死者單獨約出來,這樣的話,殺害的難度就簡單多了。
沒有必要去工作的地方,完成這種高難度的三殺。”
檢察官聽到這話,解釋了一句:“根據我們的判斷,作案工具基本上都是原本就是房間存在的東西。
很有可能是被告和死者兩個人因為財產問題產生了爭端,導致被告激情殺人,她當時并沒有想那么多。”
常磐莊吾順著對方的話說了下去:“就算是激情殺人,對方一共有三個人,而被告只有一個人,而且還是個手無縛雞之力的修女。
想要完成一個人殺掉三個人的“壯舉”,根本就是不可能成功的吧?”
檢察官聽到這話馬上開始解釋了起來:“我們在兩名老人死者的身上檢測到了安眠藥的成分,證明他們在死前服用過安眠藥,所以在死亡的時候,她們是處于睡眠狀態的。
我們在案發現場的房間里面找到了安眠藥,根據兩名老太太私人醫生的描述,這本來就是死者使用的安眠藥,兩名死者都有夜間無法入睡的癥狀,所以經常會服用安眠藥助眠。
所以吃了安眠藥的兩個人根本沒有反抗能力,也就是說,兇手需要費力氣傷害的只有一個人而已。”
按照檢察官這種說法,兇手只要出其不意的偷襲唯一清醒的死者安,就可以輕而易舉的成功殺死三個人了。
常磐莊吾輕而易舉的找到對方話語中的漏洞:“根據尸檢報告顯示的結果,三名死者都是死于下午四時到五時之間,這個時候屬于剛剛傍晚,絕大多數人都不會在這個時候入睡。
就算死者需要用安眠藥助眠,也絕對不會在這個時候服用安眠藥,那就可以說應該是兇手使用安眠藥,迷暈了這兩個死者。
那兇手必須要提前知道死者家中有安眠藥的存在,并且還要在別人沒有辦法發掘的情況下面取出安眠藥,放到食物里面,才能讓死者在不發現的情況下能服用。
而被告和另外兩名死者完全不認識,更不可能清楚死者家里面存在什么東西了。
再加上這個案件是一個典型的密室殺人案件,門由內栓上,窗戶也自內鎖上。
這樣的密室絕對是存在難度的,需要完成這個密室的時間絕對不短,而且事先就已經要做好精心的準備,又怎么可能是激情殺人?
檢察官先生,你們的推論自相矛盾了,這是典型的故意殺人,絕對不是激情犯罪。
所以,莎拉女士絕對不是兇手。”
檢察官聽到這話,咳嗽了兩聲:“不過我們還有其他的證據,樓下的鄰居喬治,在案發當天聽到了樓上存在打斗的聲音,并且還聽到了樓上有爭吵的聲音。
當他疑惑起來打開房門的時候,這個時候恰巧碰到了急忙匆匆離開的被告莎拉。
這充分證明了當時作為兇手的莎拉,在殺害三個人之后,逃離了現場,而被證人目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