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磐莊吾站了起來,搖了搖頭婉拒了起來。
陪審團制度簡單來說,就是由12個公民組成的陪審團決定一個人有罪或者無罪,然后再由法官來量刑。
而陪審團12名工作人員必須統一達成意見,才可以最終決定結果,決定被告到底是有罪還是無罪。
但是就以曰本人所謂那種不要給別人添麻煩的個性,估計到時候陪審團大家都想著不要給別人添麻煩,趕緊判了,估計也不會管太多,絕大多數人直接就順著大流走了。
有罪無罪都不重要,重要的是不要跟其他陪審團成員添麻煩,不要浪費其他人的時間,被告什么的不重要。
至于后面真的出什么冤假錯案了,只要責任不會落到一個人的身上,那就不會有事情。
其實所謂的不給人添麻煩,就是個人不想承擔責任,因為曰本這個社會一旦讓個人承擔錯誤的責任,那所有錯都是這個人的,要承受所有的指責和謾罵,這個時候就很容易導致切腹自盡。
但是如果錯誤是所謂的團體的,那就沒事了,這個時候就什么事情都敢做。
陪審團制度的本意是好的,讓更多的公民參與到法律生活當中,增加法律意識,同時也可以監管法律的**問題,保證法律的公正公平。
不過一個是成本問題高,真正實行的陪審團制度首先是隨機抽取符合條件的合法公民大概30位,然后每一個陪審員都要經過法庭上面雙方的挑選,覺得對方會不會因為某些原因會產生偏向性的錯誤,比如說黑人的審判就不能用有種族歧視經歷的人。
如果對方有可能會審判造成偏差,一方可以拒絕對方擔任陪審員成員,最后經過雙方的協商從30位當中選出12位正式擔任。
又加上有因回避不限次數,無因回避有次數限制,把雙方滿意的12個人挑出來都要很長時間。
再加上有的時候很多陪審員對法律條款都不清楚,不是專業的法律人員很容易感情用事,而且有一些陪審團成員是因為被強制性要求參加,因為陪審員是公民的義務,燈塔國還有陪審團成員缺席被罰款的情況。
在這種極端的情況下,一些陪審團成員對案子的本身根本不關心,還被強行要求參加,很多情況下并不會嚴格履行陪審團的義務。
而且陪審團本身的成本也很高昂,會極大的消耗社會資源,陪審團在這段時間的開支都是由政府負責的。
其實這種制度已經逐漸開始被淘汰了,英美這種最開始使用陪審團制度的國家,現在的使用率也已經銳減,燈塔國不到3%,約翰牛更是已經到了0.3%了。
至于曰本為什么會引進這種在人家國家都已經快消失的制度。
一個可能是燈塔國那邊再用。
曰本的東西,不行!燈塔國的東西,行!
還有一種原因可能就是,12個人的智慧加起來,總好過一個人智慧。
當然啦,其實真話是黑鍋由12個人來背,總好過法官一個人扛。
一個案子出問題了,很多人都會罵法官弄出了冤假錯案,但是如果是12個人出問題了,那12個人又代表著公民,這個責任就不好仔細追究了。
當然了,上面都是常磐莊吾自己的猜想,不過就常磐莊吾個人的感覺來說的話,陪審團制度從現實的角度來說,并不算是一個好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