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交代,在陳軍、孫義云進行存款操作的前一日,陳軍約林巧見面商談存款操作事情,在林巧、方清薇要離開時,陳軍將事先準備好的100萬元現金送給林巧,林巧示意一起來的方清薇予以收取。
剩下的100萬好處費則是通過銀行轉賬完成的,同樣也是先經手方清薇的個人賬戶。
林巧要求方清薇用其銀行卡收取該筆款項,方清薇明知上述款項系陳軍送給林巧好處費的情況下,將自己銀行卡提供給陳軍,陳軍通過轉賬,在方清薇的銀行卡內劃入人民幣100萬元。
為何林巧會讓方清薇出面為其收取好處費?一是林巧不想留下直接收錢的證據;二是方清薇是林巧關系非常親密的女人,不在銀行工作,而是自己開了一家貿易公司。
至于陳軍為什么要進行這樣的操作,經過審訊,大家知道,陳氏集團看上去非常光鮮亮麗,但由于陳雷和陳軍花天酒地,揮霍非常厲害,再加上投資接連失誤,造成債務較多、名下企業都處于虧損或微利。
除了銀行貸款外,許多有錢人知道陳氏集團的內部情況后,并不愿意借錢。
陳軍后來結識了從事資金中介的錢文峰。兩人通謀商定,由錢文峰吸收資金存入銀行,再由陳軍違規支取資金使用。
幾年來,錢文峰虛構銀行高息攬儲業務,謊稱只要將資金存入麗華市信用聯社個人開立的賬戶中,并在規定期限內不支取、不轉賬、不查詢即可獲取年息20%-24%的高額利息,誘騙一些人將大量資金存入事先開立的賬戶中。
隨后,錢文峰又以銀行內部需要確認上述存款為借口,騙取存款人的賬戶號、賬戶初始密碼。
接著,陳軍授意他人以支付存款金額的5%作為好處費的條件,通過方清薇與姜新共謀:待存款人存款后,利用姜新經辦賬戶網銀開通等業務的職務便利,使用由錢文峰提供的存款人賬戶號、初始密碼、身份信息等儲戶資料,違規開通網銀業務,并由陳軍授意的相關人士冒領相關賬戶u盾,事后按照比例給姜新提成。
在每次開通之后收受財物,姜新先后獲款人民幣400余萬元。
由麗華市公安局審定后,將此案移交給麗華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法院一審刑事判決林巧犯變造金融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6個月,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0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40萬元。
法院認為,姜新身為銀行工作人員,接受請托利用職務之便違反規定開通他人存款賬戶網銀,并收受請托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沒收財產八十萬元;違法所得400萬元(包括公安機關查封、扣押、凍結或調取的財物中由姜新以違法所得購買的財產或其份額)予以追繳。
麗華市銀保監分局對林巧、姜新二人作出終身禁業的行政處罰外,麗華市信用聯社因員工管理不到位、內控管理制度建設不到位、內控管理制度執行不到位、違規辦理網銀業務、違規辦理存折損壞換折業務收到監管部門250萬元的行政處罰。
對于陳氏集團的陳軍和陳雷來說,還有更多的不利情況,張峰也趁機查清了多年前的舊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