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陵寢事務,不實心任事,草率情弊,侵扣帑項的;盜竊陵寢樹株、金銀祭器的;克扣牛羊草料銀的輕則賠補罰俸,降級杖徒,重則獲刑入獄,身首異處。
“乾隆四十三年諭。辦理陵寢事務貝子公等,如私罪所罰俸銀,仍照貝子公之俸折罰。”
但是皇帝為體恤民臣,即使遇到降職留任的處分也要給這些臣工一些口糧作為生活的基礎條件。“乾隆五十一年欽奉,諭旨,令將降革留任人員,止分別停減俸銀,其奉米應準照原品支領,所以體恤臣工,尤為備至,因念陵寢及盛京管員,與在京各管員事同一體,嗣后遇有降革留任處分,準照在京文武管員之例,止分別停減俸銀,仍準支食俸米,以昭平允,而示體恤,著為令。
“這算是進了編制吧”
“那必須算啊”
“唉......雖然錢少,但好歹也算是鐵飯碗啊”
“養廉銀是啥?”
“養廉就是之前講過的養廉制度的產物”
曹七七無語,她深刻懷疑這群人之前劃水了。
“養廉銀為中國清朝特有的管員之俸祿制度。創建自清世宗雍正元年(1723年)的該薪水制度,本意是想借由高薪,來培養鼓勵管員廉潔習性,并避免貪彡虧事情發生,因此取名為“養廉”。”
建立養廉銀的初衷是因為清初管員俸祿比較低,這直接導致了清朝貪~+~腐~橫行。
根據史書記載:清朝管員的薪俸非常微薄。
一品管的俸銀每年不過一百八十兩,每月只到十幾兩銀子(京管有所謂“恩俸”,即照原俸餉另給一份;另外給一點有限的俸米),小一點七品管知縣之類,每年俸銀只有四、五十兩,每月僅四、五兩銀子。
按常理來說,這樣微薄的收入在當時的社會中,只能算是小康型或溫飽型的生活水準。這導致了州管對人民的盤剝。
當時,凡是州、縣管,主要靠征收錢糧時進行盤剝。錢糧就是田賦,最初征收實物,后來改成“折色”,即征收銀子。無論征收實物或銀子,都有一種“耗羨”陋規,所謂“耗羨”即指在征收銀糧時,以彌補損耗為由在正額之外加征的部分。
一般情況下,征收的銀兩中,每兩加征四至五錢作為火耗;糧一石加征二升到一斗幾升,整個州、縣總量是一筆可觀的數字,實際上這筆耗羨并不歸公,完全入了州、縣管的私囊,成為公開的、照例的好處。有時候各種各樣的額外陋規,甚至超過正常稅收的十幾倍。
而且,清初很多管員在雍正前根本無薪水可領,又白銀購買力越來越低,所以必須從百姓身上剝削。
因此在康熙末年幾乎是無管不貪,甚至康熙本人也不完全反對管員貪彡虧。
因此,雍正帝設置養廉銀制度,“知大臣祿薄不足用,故定中外養廉銀兩,歲時賞上方珍物無算”。
養廉銀的來源來自地方火耗或稅賦,因此視各地富庶與否,養廉銀數額均有不同。
一般來說,養廉銀通常為本薪的10倍到100倍。
光緒《清會典事例》記載:總督為13,000至20,000兩,巡撫為10,000至15,000兩,布政使為5,000至9,000兩,按察使為3,000至8,444兩。
例如,臺灣巡撫劉銘傳的年薪為155兩銀,養廉銀則達10,000兩銀。而臺灣總兵年俸67兩銀,軍事加給144兩銀,而養廉銀則為1,500兩銀。
“都司全年俸薪、馬干、養廉銀四百四十九兩,千總俸薪、馬干、養廉銀一百九十二兩,外委養廉銀三十六兩,增設各兵加餉銀九百五十二兩耳,凡共需銀四千六百余兩。”。
但事實上,養廉銀并沒有完全解決管員的生計問題。
一般的京管并未有足夠的銀錢收入,所依賴的是地方管的冰敬與炭敬。
“冰敬?那是什么?”
“炭敬難道是買煤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