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336年秋。
高產而不占良田的土豆開始在京口大營和建康一帶逐步推廣種植。
與此同時司馬珂也發布了赫赫有名的“壬辰詔書”。
自魏晉以來士族豪門兼并土地,占山護林,屢禁不止,如《南史》云“自晉中興以來,朝綱弛紊,權門兼并,百姓流離,不得保其產業。”,在當時士族無休止的兼并顯然已經影響到了整個社會的運行。雖然在歷史的東晉時期,皇帝和一些有識之臣曾經意識到這個問題,并也試圖做出一些努力,但是沒什么用。
歷史上的咸康二年壬辰日(每月的29日),司馬衍曾對士族屢禁不止的占山護林也發布了“壬辰詔書”,其曰“占山護澤,強盜律論,贓一丈以上,皆棄市”意思就是只要發現“占山護澤”的就處于“棄市死刑”,但是顯然這條法令并沒有任何的作用。當時的司馬衍,連自己的安全都保障不了,占山護澤的又都是士族,這條法令等于一紙空文,根本無法執行。
這次336年農歷九月的壬辰日發布的“壬辰詔書”,司馬衍聽從了司馬珂的意見,曰:“今更刊革,立制五條。凡是山澤,先常熂爈種養竹木雜果為林,及陂湖江海魚梁鰍鮆場,常加功修作者,聽不追奪。官品第一、第二,聽占山三頃;第三、第四品,二頃五十畝;第五、第六品,二頃;第七、第八品,一頃五十畝;第九品及百姓,一頃。皆依定格,條上貲簿。若先已占山,不得更占;先占闕少,依限占足。若非前條舊業,一不得禁。有犯者,水土一尺以上,并計贓,依常盜律論。”的建議。、
這次的“壬辰詔書”合計分為四點:
其一、“凡是山澤,先常熂爈種養竹木雜果為林,及陂湖江海魚梁鰍鮆場,常加功修作者,聽不追奪”,簡單的說就是在“壬辰詔書”發布之前所侵占的那些山林川澤,只要繼續經營且有成效的,朝廷可以承認他的“侵占”。
其二、“官品第一、第二,聽占山三頃;第三、第四品,二頃五十畝;第五、第六品,二頃;第七、第八品,一頃五十畝;第九品及百姓,一頃。皆依定格,條上貲簿。”。這里不但規定了占山的標準,同時最為重要的是在這里司馬衍給予了百姓的“侵占”權。且司馬衍還規定這些人所占的山林川澤必須要登基造冊,這樣方便朝廷按照各自所擁有的資產來征收財產稅。如果隱瞞不報的,則視為非法侵占。
其三、“若先已占山,不得更占;先占闕少,依限占足”,就是已經占了規定份額的就不能再占,而沒有占足規定數量的則可繼續占。且在之后不久,司馬衍還特意下詔“先占不足者的普通百姓,可依法占足山澤”,也就是百姓如果沒有占夠的,可以依法占足。
其四、“若非前條舊業,一不得禁。有犯者,水土一尺以上,并計贓,依常盜律論,皆棄市。”意思就是只要有人犯了以上的幾條內容,就以盜律論處,“棄市”就是在人眾集聚的鬧市,對犯人執行死刑,趙胤便是按“棄市”而斬。
此時的司馬衍,不再是傀儡皇帝,有著手握重兵的司馬珂扶助,詔書也不再只是一紙空文。至少在揚州一帶,敢抗旨者,還是要掂量掂量,自己的力量是否足以對抗司馬珂的討伐。
“壬辰詔書”,規范了占山的制度,也為后來推廣土豆和紅薯的種植打下了堅實的基礎,避免了土豆和紅薯完全只給士族帶來了利益。
…………
就在土豆逐步推廣種植之時,司馬珂的紅薯也在雞籠山一帶試種了一百畝地,預計明年也可全面推廣種植。
除此之外,司馬珂又讓荀蕤在雞籠山和覆舟山的半山腰部分,開始建造豬圈,將圈和廁分離,準備養豬,以給士卒補充肉食。
同時,豬圈和茅廁所帶來的積肥可以肥地,而紅薯以及土豆莖葉又可喂豬,那些個小的紅薯和土豆,也可用來喂豬。
漸漸的,寒風漸起,土豆也到了收獲的時候。
夏季收獲的一百萬市斤土豆,給了京口大營十萬市斤,分發了諸士族二十萬市斤,城郊百姓二十萬市斤,余下五十萬市斤全部栽種下去,種了足足一千六百畝山地,將雞籠山和覆舟山大半的可種植之地都占滿了。一千六百畝山地,平均大概九千市斤一畝,收獲了一千四百多萬斤的土豆,人吃的馬嚼的,都夠了。整個樂游苑大營的糧倉,堆滿了土豆,還搭了許多棚子,用來堆放土豆,到處是堆積如山。天策軍自己是吃不完的,又分了一半給王室六軍、城門五校和城外守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