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張公了。”張仲是個清廉威嚴的人,荀貞對他很尊重。
張仲、杜佑一揖辭去,去到堂上。
很快,荀彧出來了,問道:“阿兄何時歸的郡?婚事談得怎樣?婚期可定了?噢!張公說你找我有事?”
“也沒甚事。我前天歸的郡,婚期定下了,八月十三。昨天本想去找你,志才來找我了,非拉著我去玉郎家博戲,直到傍晚才放我回舍。耽誤住了。你的信我奉給了家長,書和瓦當也轉交給了仲豫和仲仁。今來找你,是想問問你,買糧備災這事兒,你給府君提了么?”
“提過了。”
“府君怎么說的?”
“允了,已傳檄給了諸縣、郡府列曹。等諸縣上報過本縣的存糧、旱災情況,再等郡中倉曹盤點過郡里諸倉存糧,戶曹根據諸縣的災情計,結合本郡民戶數目,算清需糧多少才能渡過明年的饑困后,就由金曹撥錢,遣吏去外郡購買糧食。”
“如此甚好。”
“阿兄還有別的事兒么?”
“費丞找府君何事?”
荀彧持重謹慎,對荀貞亦不肯言堂上公事,不答反問,笑道:“難得聽阿兄詢問公家事,怎么了?”
“張直要宴請我,五天后約我去他家吃酒。”
荀彧微怔,馬上就猜出了張直請荀貞吃酒的原因。他略作沉吟,說道:“弟與兄同去。”
——
1,讀鞫,乞鞫,移讞。
我國古代的法制是很好的。如果在這方面做個研究,會發現不管是法律條文的人姓化、全面化,還是司法程序的嚴謹化、文明程度,都是令人驚嘆的。
就比如讀鞫、乞鞫。讀鞫過后,若囚犯覺得冤枉,“囚若稱枉欲乞鞫者,許之也”,允許上訴。和現代一樣,也有上訴期限,漢代的上訴期限是三個月,過期則不再受理。
犯人乞鞫,縣里邊復審后,要把結果上報郡中,郡中再進行復審,最后還要再移送到“旁近郡”會審。整個過程是很嚴肅,程序是很嚴格的。
如有疑難案件,縣里、郡里都解決不了,可以上報朝廷,移送給朝廷里的廷尉處理。這叫做“移讞”。廷尉處理過的疑難案件,就可以當作是“比”。“比”即判例,如前文中提到的《法比都目》就是一本判例書,以后遇到類似的案件即可按此處理。這些都和現代的司法很像。
至於“人治”,封建社會在所難免,但是相比同時期的西方,遙遙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