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得太守府門外,文太守、皇甫嵩、朱俊、費暢、韓亮、鐘繇、郭圖等人以及陽翟縣令已經在了。..荀貞、杜佑、郭俊上前行了個禮,入到隊中。
街上一個小吏騎馬奔來,下馬急步上前稟報:“主簿已引刺史至某鄉。”
刺史雖秩僅六百石,卻是天子的使者,是代表天子監州部內郡國的,所以當刺史上任之時,州內所有的郡國都要派遣一吏到州界相迎。“舊典:傳車驂駕,垂赤帷裳,迎於州界”。如今豫州戰亂,汝南、陳國、沛國等郡國要么郡中黃巾肆虐,要么道路不通,這些郡國的守相沒辦法遣吏到州界相迎,所以只有剛剛平定了本郡黃巾的潁川郡遣了一吏去到州界處迎接王允,被文太守派去相迎的便是郡主簿王蘭。
刺史乃是天子派到各州部監察地方官吏的使者,文太守雖不必出迎,但也不能大模大樣地坐在府中等,所以他召集諸吏在府門外相候。
不斷有小吏馳馬奔來,報告王允、王蘭行到了何處,這些小吏都是文太守提前派去前邊各鄉、亭守候的,由此也可見文太守對這次迎接王允的重視程度。按理說,文太守是太守,二千石,王允只是六百石,似不必如此,然而隨從文太守等候的費暢、陽翟縣令、韓亮、鐘繇、郭圖等吏,包括荀貞在內對此都并不驚奇,卻是因為刺史雖僅六百石,權卻極重。
兩漢州部刺史之淵源可追溯到周朝,“(周)天子使大夫為三監,監於方伯之國,國三人”。到了秦朝,秦始皇帝并天下為三十六郡,每郡置一守、一尉、一監,監即監御史。監御史就是兩漢刺史之前身了,職責與刺史相仿,“省察治狀,黜陟能否”,此外還可以領兵。
到了本朝,因為郡國并立,郡國守相之權不如秦時之重,高祖乃減省監御史之制,到了惠帝年間,三輔多不法事,便效仿秦制,復遣御史監察三輔,其后各郡國“復置監察御史”。這個時候,這個監察御史還不是刺史,是秦朝的舊制,每個郡國都有一個,又到武帝時,武帝在全國置十三部州,不再往郡國派遣監察御史,而是改為每州派刺史一人,遂成定制。
在最早的時候,刺史的權并不算重,武帝給刺史規定了六條監察之權,其所監之對象只限於地方上的強宗豪右、州部內的二千石吏,其所監之事也只限於監這些人的不法之事,而隨著時間的推移刺史之權越來越重,到了前漢末年,其權已下及州部內各郡國的縣令長,縣令長是黑綬,再下的縣丞尉是黃綬,到了東漢,順帝永建元年下過一道詔書:“幽、并、涼刺史,使各實二千石以下至黃綬,年老劣弱不任軍事者,上名”,刺史其權已及黃綬。縣丞尉是最低級的由朝廷直接任命的官吏,至此,刺史監察之權已經擴及到了州部內所有的“朝廷命官”。
本來,依照武帝的六條之規,刺史只有監察之權,只能監察二千石長吏措施是否得當,不能干預地方行政,但是,既有監察之權,為了能更好地監察地方長吏,一些剛強的刺史就開始插手地方政務,私自聽取吏民的訴訟,積久成習,刺史干預行政也就變成了既定的事實。到得本朝,皇帝不但承認刺史有這樣的權力,而且往往下詔書要求刺史親預庶政,特別是對一些重要的行政舉措,如“罷鹽鐵之禁”、修治河渠、賑濟災民等,通常在下達任務時“刺史、二千石”并列。有時候,刺史不僅是干越,乃至取而代之了,如也是在今年被拜為交州刺史的賈琮,到任后,因地方賦斂過重,兼是在兵兇之后,他就自作主張地“簡選良吏,試守諸縣”,這簡直是把郡縣長吏完全放到一邊,直接處理郡縣政務了。
相比前漢武帝時的刺史,本朝的刺史不僅監察范圍擴大,可以插手郡縣政務,而且彈劾專奏之權也加重了。本來刺史所奏之奏章,需要經過朝廷公府的覆案,“舊制,州牧奏二千石長吏不任位者,事皆先下三公,三公遣掾吏案驗,然后黜退”,如果刺史不法,則由公府彈劾,但到了本朝初年,覆案之權不再委任三府,“(光武)帝時用明察,不復委任三府,而權歸刺舉之吏”,於是尚書專擅於內,地方選舉劾奏之權則轉歸刺史。并又在本朝,刺史又有了選舉之權,“建武十二年八月乙末詔書:……,司隸、州牧歲舉茂材各一人”,每年可舉一人為茂材。
秦朝時,監御史有領兵之權,入漢之后,刺史沒了領兵之權,然至本朝中葉,為鎮壓農民起義和少數民族的反抗,刺史又被賦予了領兵的權力。安、桓等帝時不說,只說當今天子在位的這些年,五年前,光和二年,巴郡板蠻叛,即曾遣御史中丞崔璦督益州刺史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