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廷上下腐敗官員失職,不僅無法實現提高兵器質量的目標,反而給百姓帶來沉重負擔,史載“督軍器率用御筆處分,工造不已而校數常闕,繕修無虛歲而每稱弊壞,大抵中外相應,一以虛文,上下相蒙,而馴致靖康之禍矣”。
這一時期軍事科技政策的制定和實施,成為文官官僚體系斗爭的工具。熙寧年間,宋廷出于對軍事技術的重視,設置軍器監,大規模制造兵器,鼓勵兵器改良。
哲宗即位后,守舊派當政,新法被廢除殆盡,哲宗親政后,又重新啟用變法派,推行神宗時期的新法。
但是這一時期新舊黨爭成為主要政事,政策實施最忌來回反復,此時國家政策在二十多年間改變了三次,政策精神根本無法有效貫徹。
趙構即位后,保守派在朝廷內占了優勢,他們對王安石變法運動進行攻擊。南宋政權建立之初,又面臨著與金國的戰爭壓力,朝廷精簡機構,建炎三年省并寺監,軍器監并入工部,漸漸成為閑置機構。
但是盡管軍器監的命運多舛,宋朝的軍工業還是得到了長足的發展。
比如宋初的三司“胄案”,掌“給造軍器之名物及軍器作坊、弓弩院諸務、諸季料藉”,至開寶九年(976年),已建立了從東京汴梁(今河南開封)到地方各州的兵器制造系統。
這個系統在開封設有南、北作坊和弓弩造箭院,在各州設有制造兵器的作院。南、北作坊掌造兵器,由京朝官、諸司使、諸司副使、內侍衛監官,下設木作、杖鼓作等51作。
弓弩院掌造弓弩、甲胄、劍、鐙,由諸司使、諸司副使及內侍二人兼領。這些作院的規模很大,工匠甚多,如開封的弓弩院有兵匠1042人,弓弩造箭院有工匠1071人。這些工匠有相當一部分來自廂軍和原來工藝水平相當高的土卒,被稱為軍匠、兵匠或作院軍,終身為兵器制造服務,如果兵匠的數量不足,便招收民匠加以補充。
廂軍充任匠役的范圍很廣,除制造兵器的作院軍外,還有修筑城池的壯城軍,建造戰船的船坊軍,修筑路橋的橋道軍,擔任運輸的裝發軍,治理黃河的河清軍等。他們的待遇由技術水平的高低決定,與社會上雇傭工匠的工值不相上下。
兵器制造作院內工匠的任務和分工很細,生產有定額,在通常情況下,每7人9日造弓8張,8人6日造刀5副,3人2日造箭150支,同時還要根據作院的總人數規定總的生產定額。
南北作坊每年要造各種鎧甲、馬具裝、劍、槍、刀、床子弩等3.2萬件;弓弩院每年要造各種弓、弩、箭、弦、鏃等1650萬件;各州的作院每年要造各種弓、弩、槍、劍、鐵甲、兜鍪、箭、鏃等620萬件,此外,南北作坊和諸州作院,還要制造其他各種軍用器具,以備軍用。
北宋初的最高統治者,十分重視兵器制造的質量,趙匡胤為此規定開封各作院,每10天要將所制兵器樣品呈其閱看,而后分別送交五庫收存,以備調用。太平興國二年(977年)九月,宋太宗還親自去弓箭院(弓弩院)察看兵器制造的情況。
北宋熙寧六年(1073年),王安石變法設立軍器監,軍器監為保證兵器制造的順利進行與所制兵器的質量,還制定了一整套嚴格的制度。歸納起來大致有以下幾條:
其一,在開封的兵器制造作院,要按軍器監所定兵器的樣式,交給工匠制造;
其二,工匠按受領制造兵器的數量領取原材料;
其三,各兵器制造作院,每10天要派官員對所制兵器的數量進行統計,并以此檢查、考核,實行賞罰;
其四,檢查考核的內容有領用膠漆筋革材物的數量與成品的數量是否相當,作業是否勤勞,技能的優劣程度等;
其五,兵器制成后,要抽樣呈送便殿等機構檢查,將合格制品送交庫存;
其六,經過試驗后,選擇精良的制品作樣本,頒發各州都作院進行制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