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法官每年舉行一次或兩次,每次考六場,其中五場考案例判決,一場考法理。案例判決必須寫明令人信服的法理依據、當援引的法律條文,如果發現案情有疑,也必須在試卷上標明。考官逐場評卷。考試的分數必須及格,且標準很高,絕不是六十分就行的,且對重罪案例的判決沒有出現失誤,才算合格。
可惜的是宋人開創的高度發達的司法體系,以及司法專業化的歷史方向,并未為后面的朝代所繼承,元明清三朝的司法制度,退回到非常簡陋、粗糙的狀態。,府縣的司法完全由行政長官兼理。長官力不從心,只好私人聘請刑名師爺襄助。
所以三俠五義中的公孫策,其實就是清代藝人根據當時的刑名師爺形象塑造出來,宋時并沒有公孫策這一號人物,宋代的州府也沒有所謂的“師爺”。師爺,乃是行政幕府制度發展到明清的產物,又稱“幕友”。而宋朝歷史是軍政幕府雖然還有保留上,卻是唯一一個不設行政幕府的王朝。說明宋朝已經在地方建立了專業化的行政、司法機構,當然不需要行政幕府贊襄了。
“包公戲”中的包拯,是集偵查、控訴、審判、執行四權于一身的權力大的嚇人的超級法官,一樁案子,明察秋毫的包公往往當庭就問個清楚,然后大喝一聲“堂下聽判”,義正詞嚴地宣判后,又大喝一聲“虎頭鍘侍候”,就將罪犯斬首了。以此類推,既然有了專業的司法機構,那么肯定就不會出現這種程序性錯誤了。
宋朝的國家制度設計上講究的是分權與制衡,在司法制度上一樣也得到體現,因此太祖立國時就建立了一套非常反說的司法程序。
首先,偵查與審訊的權力是分立的,宋代的緝捕、刑偵機構為隸屬于州、路衙門的巡檢司,以及隸屬于縣衙門的縣尉司,合稱“巡尉”,相當于今天的警察局,其職責是緝拿、追捕犯罪嫌疑人,搜集犯罪證據、主持司法檢驗等,但按照宋朝的司法制度,他們不可以參與推勘,更不能夠給嫌犯定罪。宋初的一道立法規定“諸道巡檢捕盜使臣,凡獲寇盜,不得先行拷訊,即送所屬州府。”
案子進入州府的庭審程序之后,先由一名法官審查事實,叫做“推勘”。這位推勘官將根據證人證言、證物、法醫檢驗、嫌犯供詞,將犯罪事實審訊清楚,能夠排除合理懷疑。至于犯人觸犯的是什么法,依法該判什么刑,他是不用管的。被告人畫押之后,便沒有推勘官什么事了。但如果審訊出錯,則由他負責任。
這一道程序走完,進入第二道程序。由另一位不需要避嫌的法官,向被告人復核案情,詢問被告人供詞是否屬實,有沒有冤情。這道程序叫做“錄問”。如果被告人喊冤,前面的庭審程序推倒重來,必須更換法庭重新審訊。這叫做“翻異別勘”。如果被告人未喊冤,那進入下一道程序。
案子的卷宗移交給另外一位獨立的法官,這名法官將核查卷宗是否有疑點,如發現疑點,退回重審;如沒有疑點,則由他根據卷宗記錄的犯罪事實,檢出嫌犯觸犯的法律條文,這叫做“檢法”。推勘與檢法不可為同一名法官,這就是宋代特有的“鞫讞分司”制度。宋人相信,“鞫讞分司”可以形成權力制衡,防范權力濫用,“獄司推鞫,法司檢斷,各有司存,所以防奸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