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法之后,將案子移交給一個判決委員會。判決委員會負責起草判決書,交委員會全體法官討論。若對判決沒有異議,則集體簽署,將來若發現錯案,所有署名的法官均追究責任。這叫做“同職犯公坐”。對判決持異議的法官,可以拒不簽字,或者附上自己的不同意見,這叫做“議狀”,日后若證實判決確實出錯了,“議狀”的法官可免于問責。
判決書必須獲得全體法官簽署,才可以進入下一道程序送兼任法院的首席法官的知府或知州做正式定判。首席法官定判后,還需要對被告人宣讀判詞,詢問是否服判。這時被告人若稱不服判,有冤要伸,那么將自動啟動“翻異別勘”的程序原審法官一概回避,由上級法院組織新的法庭復審,將前面的所有程序再走一遍。原則上刑案被告人有三次“翻異別勘”的機會。
這才是標準程序,但還不算完,被告人依然有伸冤的機會
趙昺掌政后一直希望建立其依法治國的制度,對此法外開恩的道具自然做了番研究。其實所謂的“免死金牌”,是在宋朝開國初太祖皇帝趙匡胤為安撫地方軍閥用的招數而已,其曾賜李重進、苗傅、劉正彥等將領丹書鐵券,但賜丹書鐵券并非常制,且隨李重進、苗傅、劉正彥叛變事敗,自焚、被誅,鐵券也隨之被銷毀,鐵券之制遂不復存。因此在宋朝司法過程中,不可能出現丹書鐵券對抗尚方寶劍的戲劇性情景。
可見即便領了丹書鐵劵的人也并非就能都能逃得一死,且是趙匡胤的個人行為,其后再為出現賜丹書鐵券的好事發生。而據趙昺所知事實上宋人的法制觀念是排斥免死金牌的。他們說“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共也故王者不辨親疏,不異貴賤,一致于法。”
太宗時,任開封府尹的許王趙元僖因為犯了過錯,被御史中丞彈劾。元僖心中不平,訴于太宗“臣天子兒,以犯中丞故被鞫,愿賜寬宥。”太宗說“此朝廷儀制,孰敢違之朕若有過,臣下尚加糾摘;汝為開封府尹,可不奉法邪”最后,貴為皇子的趙元僖“論罰如式”。
宋太宗也曾想庇護犯法的親信,陳州團練使陳利用自恃受太宗寵愛,殺人枉法,被朝臣彈劾,本應處死刑,但太宗有意袒護他,說“豈有萬乘之主不能庇一人乎”宰相趙普抗議道“此巨蠹犯死罪十數。陛下不誅,則亂天下法。法可惜,此一豎子,何足惜哉。”最后太宗不得不同意判陳利用死刑,想想皇帝本人也庇護不了犯罪的親信,何況免死金牌
由此可見宋人的司法,并不倚重代表特權的權力道具,而更強調三尺之法。至少在理論上,宋朝法官要讓犯死罪的權貴伏誅,只需憑頭上三尺之法,不必看手中有沒有尚方寶劍。
而如潮劇包公智斬魯齋郎、川劇破鐵卷講述的世家公子魯齋郎自恃有祖傳的丹書鐵券護身,無惡不作,無法無天。為了能將其鏟除,最后包公只好采用瞞天過海的非常手段,在刑事呈報文書上將“魯齋郎”寫成“魚齊即”,騙得皇帝核準死刑,批回文書,再改為“魯齋郎”,才將這個大惡霸押上刑場處斬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