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看后頭,還有約定兒女姓氏,男方是否干涉女方的健康權、人身權,均以男方為主,如兒女均隨父姓,而夫毆妻不論,妻毆夫要賠償多少,妻子不可典賣丈夫,但丈夫可以典賣妻子等等,都是如今的情,雖列在紙上未免顯得苛刻不雅,但眾人均是沒什么異議。
再看第二份,男方彩禮八兩,女方嫁妝十六抬價值八兩銀,又附注男女雙方的工作與收入,都是在買活軍治下做,收入男方比女方多了一些,一日三十五文,而女方一日二十五文。而第二條規定了,男女雙方都不得自行改易工作內容,需要取得彼此同意,且每人勞作所得,一日只留五文自用,余下都交給公婆,這是因男方曾上過私塾,是家中供養的緣故,再加上家中操持婚禮也有花銷,因此男方欠了家中十兩,還完銀子后,所得由二人掌握,不得交給公婆。所有大額支都需要雙方同意,若不能做到,和離收場。
眾人讀到這里,倒也不覺得多么驚世駭俗,只覺考慮得倒也周到,畢竟是有商有量,似乎略比第一份還些,再看第三條,則明確了,“男女雙方均不得與第三人發生肉關系,違者賠八兩銀,家中余下積蓄只分三成,當即和離,兒女歸無錯方所有,無過錯方不愿扶養再論其他。”
這一條惹來不少議論,眾男中如張胖子者自義憤填膺,滿口嚷著下哪有這樣的規矩其余有些老成厚的,一邊摸著光溜溜的下巴,一邊嘆,“二人收入算是當,彩禮和嫁妝也等,這個么,這個么”
還有些年輕的單身漢,平日里沒什么營生,直到買活軍崛起才有了活做的,此時看了這條都哄笑起來,有的謔笑,“還喝花酒,討第二個哈能娶到個小娘子已是難得了,哪還有余錢去管別個”
這是真真的實話,能養得起年輕使女、喝得起花酒的人家在許縣終究是極少數,倒是到了年紀討不到老婆的單身漢遍地都是,此時看著榜文,仿佛都在想象若真有這么個一日賺三十文的小娘子若是簽下這個契書可討個娘子家,彩禮和嫁妝竟是等,等若沒有虧錢,嘴上不,上卻都仿佛掛了一絲神秘的微笑。只有幾個契弟捉著契兄的衣袖不太開心,直到旁人分析,這是新式婚書,不妨礙他們契兄這樣早就成親了的人家,方才又喜笑顏開起來。
再有下頭的約定,如兒女姓氏取了雙方的姓,男姓在前,女姓在后,不得改易,夫妻不得互毆,若有違背,也是當即和離,犯錯的那方只能得到家中積蓄的三成等等。還有約定了家務分配,也是五五分,還有極細致的約定,如劈柴、燒火、挑水、洗碗,歸男方,漿洗、縫補、烹飪、灑掃歸女方,若彼此不能履行承諾,也可據此請求和離,不過瑣無法尋證,此處約定了這般和離,積蓄仍是平分。
雖動輒提及和離未免并不,但家務的分配倒還是公允,至于取字輩,因男方還在前頭,極其善于變通的百姓們也不覺得有甚么大不了的,眾人議論中又去看了第三份,卻是第一條惹來哄笑男方不給彩禮,女方倒是照舊有嫁妝十六抬,男女的收入也是男低女高。有人笑,“這是入贅呀”
站在榜下的買活軍搖頭,“我們買活軍這里沒有入贅,以后都是成親。”
但自古以來,成婚時男方分文不的叫做入贅,贅婿在士農工商中都是不入流的,與賤戶同列,難免招來嘲笑,不過大家也不敢和買活軍犟嘴,忍笑看了下去,果每一條都是極其有利于女方,不利于男方,彷如是第一份那般反了過來,只約束男方,不約束女方。
眾人不免都是指指點點,除此,倒也不覺得有什么太稀奇的,雖有一兩條令人看了不舒服,譬如那約定了夫妻肉關系,以及勞什子人身權的,但還有第一份那完全有利于男子的婚書在,思路一下開闊了保守的人,連第二份婚書都覺得胡鬧,開明的人也不易接受第三份婚書,但由于買活軍的規定,如今城中適合結婚的女娘很少,本來也都是將來的,而且也明白了是雙方自行約定,那么他們家的新婦照著第一份婚書那樣去找不就結了
以時下未婚女娘的年紀來,這對許縣人實在是一樁很不痛不癢的情,因為整個許縣,連寡婦算起,可以結婚的女娘不會超過十個,不過吳老八的看法和那些無見識的村老又不同了,他也懶得在宣講,到院里才插入那些討論得熱火朝的兄弟們,不屑,“你們還在發什么夢呢,還要找肯簽第一份的女娘下間歷來都是男多女少,甚么東西都怕哄搶,以后怕不是都要簽第二份了,你們還怎么去找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