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該法案在施行過程中卻起了反作用,巫術指控并沒有減少,反而增多了。如果沒有“冤魂索命”的情節,威廉·科克是個不幸的男人,他第一任妻子死于難產,與妻子的妹妹日久生情,但他盡力抵制這段感情,甚至搬離了倫敦。
不過這種情感是“自然”的,他最后又和范尼在一起,如果不是天花這種烈性傳染病,他的妻子也不會被奪去生命。
現在則往有預謀謀殺的方向發展了,盡管殺死妻子的往往是丈夫,不過喬治安娜見過威廉·科克,他實在不像是個兇手。
兇手不會在自己的腦門上寫自己說兇手,更何況是連環殺妻,雖然構成連環殺手至少要犯3起命案以上。
為什么他要那么做呢?窮親戚們覺得他是圖謀妻子150英鎊的財產,他們留下了對對方有利的遺囑,親戚們只能分到很少。
也有可能是離婚,離婚科克先生要分一部分財產給妻子,可是他們看起來感情那么好,為什么要離婚呢?
這些推測都是出于推論鏈條,建立在科克先生有罪的基礎上。一個證據不可采就意味著要將其盡可能置于事實認定者的視閾之外。比如內拉的證詞,她雖然為調查提供了方向,卻不能納入證據鏈里,這是基于靈媒的證據不可采。如果靈媒的證詞不可采,那么對威廉·科克的殺妻指控就不能成立了。
一旦證據被采納,那么證據的可采性就不需要質疑了,證據的準入是一種“oneornothing”的方式進行判斷,也就是說要么科克無罪開釋,他可以反告誣告,要么他就死路一條,而且還是一種極不名譽的死法。
《巫術法案》中是指控別人為巫師或女巫,科克并不是巫師,人們懷疑是一個叫托馬斯的神職人員參與了這個案子,現在他失蹤了。而且患天花也不是非要用巫術,只要知道了天花的傳染途徑,比如一條天花病人蓋過的毯子,蓋在范尼的身上也有可能造成傳染。
這就涉及了“至關重要”的程序正義,程序正義不只是裁判的過程公平,而且還有取證的合法性,如葛爾勒迪那樣嚴刑逼供必然會干擾公正,實行程序正義的依據是調查取證,調查取證的過程必須合法,非法取證設立了明確的排除規則,盡管那個證據是關鍵證據。
想要成為“鐵證”,除了采集渠道合法,還要證據強度,在英國法律系統里根據邏輯和經驗法則進行判斷,因此英美證據法幾乎沒有什么證據評價的正式規則。
大陸法的證據準入有剛性的法律規則進行規范,但是這種剛性規則對證據證明力會帶來許多糟糕的后果,英國證據法準入門檻比較低,因為待證事實證據是稀缺的,只要符合邏輯可能之推論都可以作為檢驗標準。范尼的案子關鍵證人和尸體都沒有,怎么取證呢?
還有一個辦法,范尼尸體沒有,前妻伊麗莎白的還在,如果威廉·科克真的毒殺妻子可以開棺驗尸,但以現在毒物檢驗的手段,如果驗不出毒物種類,相關人員也要擔責任的。這又不是21世紀,可以用dna來確定犯人。
兇殺案現場需要勘查,不過有些有經驗的殺手會將指紋、體液等清除干凈。況且就算驗出伊麗莎白的死亡是謀殺,也無法將之與范尼謀殺以及兇手就是威廉·科克關聯起來,因為也有可能是妹妹范尼下毒毒死姐姐,因為她想和姐夫在一起。
最讓波莫納覺得不可思議的是居然這個案子和路易斯安那收購案有聯系,威廉·科克看到了首相阿丁頓和巴林爵士密談,如果其中沒有什么見不得光的事,完全可以在公眾場合說,為什么要到遠離市中心、人跡罕至的里士滿公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