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蔣琬眸色漸深,“姜海藍說證明原告是適格當事人,那么”
莫非這一套證據就是原告這家公司的“戶籍證明”
姜海藍繼續念第三組證據,“我們的第三組證據是兩份vx聊天記錄。第一份是原告的工作人員陳小瑜和被告的聊天記錄122頁,第二份是原告的工作人員馮宇浩和被告的聊天記錄159頁。”
“證明第一,2022年5月到2022年11月期間,陳小瑜和馮宇浩向被告介紹了多套待售房屋信息;第二,陳小瑜和馮宇浩先后帶被告看過案涉四套房屋,包括被告最后購買的青蘭小區3棟606號房;第三,陳小瑜為被告和青蘭小區3棟606號房的房主溝通的購房款是780000元。”
朱凌薇問廖宗虹,“你要看看嗎”
廖宗虹回答,“我看一看。”
姜海藍抱起兩大疊vx聊天記錄的截圖,往廖宗虹那邊一遞。
廖宗虹起身走過來接過,抱回他的被告席,慢慢翻看。
他看了差不多一分鐘。
朱凌薇問,“這個是你和原告工作人員的聊天記錄嗎”
vx聊天記錄沒什么好否認的,廖宗虹點頭,“是。”
他又立即反駁,“但是他們并沒有幫我談成這個房屋買賣合同,當時780000房主不同意,我沒能買到房子。后來我也不是780000元買下來的。”
朱凌薇順便問了一句,“你是多少錢買的”
廖宗虹說“735000元。”
書記員那邊“啪啪啪”敲鍵盤。
姜海藍也在庭審筆錄上寫下“735000”。
姜海藍出示的第四組證據是陳小瑜和廖宗虹的電話錄音。
“證明廖宗虹最后購買了青蘭小區3棟606號房,并拒絕向原告支付中介費的事實。”
錄音資料是以光盤的形式的提交的,畢竟律師們總不能把有錄音的手機提交給法庭。
但是在法庭上嘛
朱凌薇問姜海藍,“你手機里有嗎,直接放一遍吧”
姜海藍點點頭,她有。
姜海藍拿出自己的手機,點開同原告工作人員陳小瑜的vx對話框,播放了對方發給她的錄音材料。
一分二十六秒的錄音。
廖宗虹承認自己購買了青蘭小區3棟606號房,但他認為自己并不是通過陳小瑜和馮宇浩的介紹買到了這套房子,拒絕向陳小瑜支付中介費。
是通話錄音,廖宗虹也沒什么好否認的,那就是他自己的聲音,是他自己說的話。
“錄音是真的,但是我認為我并不是通過他們中介公司的幫助買到了房屋,所以我不該付錢。”
第五組證據是一張vx朋友圈截圖。
姜海藍說“這是被告發的朋友圈,被告喬遷新居,決定于2023年1月1日舉行喬遷宴。這上面寫的新房就是d區金華路青蘭小區3棟606號房。”
被告拿過去看了一眼,依然對這組證據的真實性不持異議,只是認為自己不應當支付中介費。
“有趣有趣”龐統笑道,“原本我還想原告和被告已經簽了合同,有這份合同在,哪里還需要別的證據證明”
但事實上,如果原、被告簽了合同,原告卻并沒有按照合同要求為被告做事呢
比如這個案子里,被告承認合同,但被告不承認原告為他了中介服務,所以拒絕支付中介費。
原告若不能證明被告最后購買的那套房屋,是原告介紹給他的,原告為他購買房屋了幫助,那原告如何能得到中介費
龐統思考著姜海藍的這一套證明,vx聊天記錄、電話錄音、朋友圈截圖,也算是環環相扣了。
證明了原告中介公司的店員給被告介紹了有房子出售的信息,帶被告去看過房子,為被告和房主溝通過房款
以及最后被告買下了一套原告為被告介紹的房屋。
這樣的一系列證據出示下來,姜海藍想要證明的事實已經得到了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