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的禍根,其實都是當初的遷都,朱元璋在洪武年間派出太子朱標,前往洛陽、長安,就是親眼看看是不是適合遷都,但遷都之事,隨著朱標回到應天府后,生病離世,就此擱置,成了朱元璋的未竟之事。
朱棣遷都在永樂十九年,圍繞著遷都展開的斗爭,一直持續到正統十三年,明堡宗去瓦剌留學后,才算有了最終結果,真的遷回南衙,黃河以北都會丟,這是必然結果,最終沒有人再談遷回南衙。
南衙十四府官員的升遷,根本不在北衙的手里,也就不在皇帝手中,導致這南衙的考成法,都是不情不愿的在推行,新政磕磕絆絆,做些表面文章。
“我是個婦道人家,哪里懂這些,我就覺得,他們呢,造反是不敢的,但借著造反的名頭,謀財的膽子還是有的,而且無法無天。”王夭灼不懂政治,也不懂妥協,她就覺得殺得少了。
《大誥》里有一個洪武十八年的案子,叫妄給妻室案。
說山西洪洞縣姚小五有個妻子叫史靈芝,結婚多年,有孩子三個,但結婚多年后,史靈芝突然被告了。
早些年,史靈芝和唐家的長子有婚約,后來兵荒馬亂,還沒成婚,長子就死了,史靈芝這才嫁給了姚小五。
可是這唐家次子唐寅山認為,史靈芝該是他的,因為按照元朝舊俗‘收繼婚制’,唐閏山作為弟弟,有權接收兄長的一切財產,當然也包括名義上的嫂子史靈芝。
這件事離譜就離譜在,從洪洞縣知縣,到刑部尚書都認為沒有任何問題,都覺得唐寅山的訴求非常合理,就把史靈芝判給了唐寅山。
姚小五氣不過,帶著妻子就跑到京城敲了登聞鼓,朱元璋知道后大怒,下旨說:系人倫綱常之道,乃有司之首務,故違不理,所以有司盡行處斬。
從上到下砍了個遍,明刑弼教。
這件事最離譜的就是,唐寅山的訴求,即便是在元朝也是不合法的,因為忽必烈入中原就下旨,漢人不得收繼,此乃胡人禮。
到了至順元年,元朝律法更是明確規定:今后漢人、南人收繼庶母并阿嫂的,合禁治,男女各八十七杖、主婚者笞五十七下,媒合人四十七下,聘財一半沒官,一半付告人充賞。雖會赦尤離之。
就是說,有人敢收繼婚,所有的財產一半分給舉報者,鼓勵舉報。
到了大明就更不合法了,洪武六年,大明律就明確規定:若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婦者,各絞,直接殺都得死。
大明有司從上到下能做出這種判罰,并且無一人糾正其錯誤,其實就是洪武初年的一個最大問題,對大明政權的不認可,對元朝松散統治的認可,朱元璋管的太寬,管得太多,人元朝皇帝,啥都不管。
這就是一種對抗情緒在作祟,當然,上下有司的對抗失敗了,因為就是按照元朝法律,那也不合法。
收繼婚這種草原來的惡俗,就因為殺人殺的多,在洪武十八年后,徹底廢除掉了。
當一個問題無法解決的時候,可以看向祖宗成法的《大誥》,里面有很多解決問題的粗暴但直接辦法。
皇帝經行之處,腥風血雨。最近轉碼嚴重,讓我們更有動力,更新更快,麻煩你動動小手退出閱讀模式。謝謝</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