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甚至求見大宋皇帝,不僅奉上金銀,同時表示只要能留下副使的性命帶回去給國王交差,不管什么懲罰都能夠接受,哪怕是砍斷手腳,只保留性命就成。
前前后后,這位正使花了二十多萬貫。
要知道不要以為二十多萬貫相當于后世二十多萬人民幣,此時大宋一貫錢的購買力還是非常高。
一輛汴梁自行車廠產的自行車也才賣1-3貫錢,最貴的自行車才8貫。
一戶普通人家一個月的花銷也不過2-3貫錢,就可以知道這二十多萬貫,按購買力算,相當于后世上千萬了。
這么多錢砸下去,肯定會起到不少的效果。
因而朝廷內部也產生了一定分歧,很多人認為雖然對方的確罪大惡極,但砍去對方的四肢也能夠典明正刑。
何況對方承諾,如果保住性命,則賠付給對方家屬達3萬貫,也是給受害者家屬保障。
而且這個聲音還不止一點兩點,朝野上大多數官員,乃至于大部分宰相在內,都覺得這個方案可以被認可,民間也有不少這樣的聲音。
究其原因,在于這家人還有兩個幸存者。
這家是一家五口,十六歲的大女兒為主要受害人,除此之外她還有一個妹妹以及一個尚在襁褓中的弟弟。
妹妹和大女兒住一個房間,男女主人與小兒子在一個房間。
在罪犯闖入他們家時,男主人先出去看情況,被罪犯殺害,女主人見勢不妙,將襁褓中的小兒子藏進了衣柜當中。
大女兒在父母被殺害時出門查看,在家中客廳遭遇到罪犯,被罪犯拖到了另外一個房間強暴殺害。
二女兒才十歲,嚇壞了,翻窗逃跑,哭嚎著跑去隔壁鄰居家叫人,這才把人給抓住。
所以這一家子還剩下一個十歲的女兒和一個一歲大的男嬰。
按大宋法律,殺人死罪那肯定避免不了,罪犯還得賠償家屬賠償金,只是這筆錢恐怕不足以支撐受害者家屬順利成年。
要是罪犯賠償天價賠償金的話,朝廷安撫得當,保證這筆錢用于受害者家屬順利長大,那就是另外一回事。
因此在大筆金錢花下去之后,朝廷諸公覺得不失為一個好辦法,甚至就連趙駿自己都有些動搖。
不怪他動搖。
因為乍看上去還挺合理。
后世西方即便殺人,也可以賠付天價的保釋金與和解金,從而避免上法庭受到審判。
如美國就是如此,犯法后通過支付罰款或與美國政府達成和解,以此避免進入法院庭審,從而獲得緩刑或者免于處罰的機會。
再不濟,花天價律師以各種手段為你洗脫或者減少刑罰也是可以的。
所以這一招在后世西方非常有效。
它的合理之處在于那么多錢不僅能給官方提供資金,還能給受害者家屬一定撫恤。
這就是西方海洋法系與大陸法系的不同之處。
甚至就連我國后世也曾經出現過這樣爭議的案子。
如醉酒肇事女司機譚某開瑪莎拉蒂造成2死4傷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