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府黃河大橋不日竣工,擬于本月月底試行通車。」
這時候,小李叩門而入,奉上了一封信。
“這是”
“上海府刑廳寄來的,好似是表彰的。”
“刑廳該不會是那事吧。”
憑著直覺他就猜測大概是之前在朝汐大道旁邊的咖啡館的那事,打開信封一看還真是。
信紙所述的字句延續了大明官府的一貫風格,有些冗長,「護得周遭民眾安全,免于擄掠之禍,勇義無比」。
其實際內容就是贊許周某人當時拔槍還擊,并且給予了六百圓支票的嘉獎。
他拿起那張支票看了看,感嘆道“意外之財啊,一下子給我送了三個月的工資。”
軍法司不僅判處了徒刑,同時還有罰俸的處罰,所以這幾個月他拿不到一分錢的薪餉。
當時奮起反擊完全是必然的,說難聽些,即便會反被扣個過當的罪名也不可能乖乖向盜匪送上錢財。
唯一可能存在不同意見的是他甚至追出去,對已經在逃跑的盜匪繼續開槍。
但官府似乎無視了這一點,可能是真的覺得無傷大雅,也可能是鑒于他的身份而不想多事。
古代對于見義勇為是兼有獎懲的,勇于出手有獎勵、視而不見會有懲處。
秦漢以來皆是如此,例如大明律中便有「凡常人捕獲強盜一名、竊賊二名,各賞銀二十兩,強盜五名以上,竊盜十名以上」豐厚獎勵。
同時還有「強盜行劫,鄰佑知而不協拿者,杖八十」的律例。
如今大明極有趣的是,這種境況下對付強盜和竊賊是按照數量來計算的,打跑一個強盜和一伙強盜相去甚遠。
「捕獲強盜強盜一人即賞鈔票四百圓;斃傷則減半。」
那四名盜匪被他擊倒三人,而且都傷重而死,于是按照一千二百圓的半數發給嘉獎。
這讓他不禁想到了會不會出現賞金獵人有組織的獵殺、抓捕那些盜匪,然后再去向官府領賞錢。
對于他的疑問,謝萬誠不假思索地答復道“有啊,從前還真有,咱祖輩那時候天下匪患猖獗,朝廷大力剿匪,民間就專門有人干這個,不過太危險了,尋常人沒那個膽兒。”
“也是。”
興致勃勃的周長風隨即給夏筱詩寫了一封信,向她夸耀一下自己的小小成就。
不同于朱泠婧給的那筆巨款,這筆意外之財來的合理、用的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