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王之稍事,設薦脯醢。
謂之“稍”,則禮事之略者,故膳夫設薦脯醢而已。
王燕飲酒,則為獻主。
燕飲酒,則主于群臣亦有賓主之道焉,故不可以無獻主;雖然,君臣之義,不可以燕廢也。故使膳夫為獻主而已。蓋燕飲之禮,惟主于以食飲養賓,而膳夫以食飲養王之官也;使所以養王者養賓焉,則王之厚意也。
掌后及世子之膳羞。凡肉修之頒賜,皆掌之;凡祭祀之致福者,受而膳之;以摯見者,亦如之。
祭祀之致福者,歸王以其福也;以摯見歸王者,以其德也。歸王以其福,則愛之至;歸王以其德,則敬之至。且眾歸王以福,而王能享之,所以備多福;眾歸王以德,而王能納之,所以成盛德;故受而膳之。
歲終,則會;唯王及后、世子之膳,不會。
所謂“不會”,非不會其出,不為多少之計而已。王與后及膳禽飲酒及服皆不會者,至尊不可以有司法數制之;世子則惟膳正,禮可以不會。膳禽則燕食之膳也,與其飲酒及服皆會,則以防荒侈故也。
庖人,掌共六畜、六獸、六禽,辨其名物。凡其死生鱻薧之物,以共王之膳,與其薦羞之物,及后、世子之膳羞。
六畜,可畜而養者也;六獸,可狩而獲者也;六禽,可禽而制者也。以共王之膳,與其薦羞之物,及后、世子之膳羞,則庖人所共后、世子者,膳羞而已;蓋薦則自后、世子之官屬共之。膳夫言“掌王之食飲膳羞以養王及后、世子”,其物備眾;而其言薦則曰“王之稍事,設薦脯醢而已”;則薦所共設薄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