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灋掌祭祀、朝覲、會同、賓客之戒具;軍旅、田役、喪荒亦如之。七事者,令百官府共其財用,治其施舍,聽其治訟。
小宰掌戒而不掌誓,掌具而不掌修。蓋誓聽于一,而修則有所加損;戒與眾共,而具則具之而已。又言以法,則亦不豫道揆故也。施惠焉,謂之施;舍政役焉,謂之舍;理其事謂之治,爭其事謂之訟。財用出于官府,施舍加于人民,治訟則或以財用之不共,或以施舍之不治,故先言共其財用,次言治其施舍,后言聽其治訟。
凡祭祀,贊玉幣爵之事、祼將之事;凡賓客,贊祼;凡受爵之事,凡受幣之事。喪荒,受其含襚幣玉之事。
宗廟之祼,求神于陰;賓客之祼,則若今禮飲賓客祭酒也。祼將,祼而將瓚也。喪荒有幣玉,則賻贈赒委之物也。
月終,則以官府之敘,受群吏之要。贊冢宰受歲會,歲終,則令群吏致事。正歲,帥治官之屬,而觀治象之灋,徇以木鐸,曰:“不用灋者,國有常刑。”乃退,以宮刑憲禁于王宮。令于百官府,曰:“各修乃職,考乃灋,待乃事,以聽王命;其有不共,則國有大刑。”
徇以木鐸,文事故也;文事奮木鐸,尚仁故也;武事奮木鐸,尚義故也。有令焉,必徇鐸奮之者,蓋將以禁人,則宜使之皆知,不使之不知也;及犯令而刑之,則是罔人而已。大司徒令于教官曰:“各共爾職,修乃事,以聽王命;其有不正,則國有常刑。”小宰令于百官府曰:“各修乃職,考乃灋,待乃事,以聽王命;其有不共,則國有大刑”者,大司徒令于教官,則所謂修乃事者,自其教官之職事也;小宰以宮刑憲禁令,考乃法,則所以避禁令也;待乃事,則其事有待乎王宮之政令焉故也。共所以事上,正所以臨下;在宮則戒以不共,在府則戒以不正,亦各其所也。為宮刑而令獨曰:“國有大刑”,則以宮刑宜嚴于官府。今律宮殿中所坐,比常法有加,亦是意也。小宰先正群吏,然后可以舉邦治。其舉邦治也,欲人分致其事,故分職以辨之;為其辨之有不能舉也,故又聯事以合之;有辨有合,則官府之治無不舉矣,于是聽萬民之治。所謂群吏之治者,以聽萬民之治為主;聽萬民之治矣,于是弊群吏之治焉。若夫以法掌戒具,贊幣爵、祼將、含襚幣玉之事,則皆其分職聯事所治也。至于受群吏之要,贊冢宰受歲會,令群吏致事,則所治終焉;觀治象以宮刑憲禁,則所謂終則有始也。
宰夫之職,掌治朝之灋,以正王及三公、六卿、大夫、群吏之位,掌其禁令。
治以致其事者,吏也;謂之三公、六卿、大夫、群吏之位,則比群吏,非大夫以上也。小宰掌王宮之政令,凡宮之糾禁;而宰夫掌治朝之法,則所謂政也。以正王及三公、六卿、大夫、群吏之位,掌其禁令,不言政及糾者,正治朝之位,則所謂政也;以法正之,則糾在其中矣
敘群吏之治,以待賓客之令,諸臣之復,萬民之逆。
下有事則治乎上,上有事則令乎下。大宰尊于賓客,故大宰以禮待賓客之治;賓客尊于群吏,故小宰敘群吏之治以待賓客之令。復,有報乎上也;逆,有言乎上也。上言而令之,下聽而行之,所謂順也;下有言乎上,則逆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