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食鹽的運輸、制造環節,食鹽的銷售環節也是改革的重點方向,大明之前的食鹽銷售制度,主要是依靠州縣鋪戶,所謂鋪戶,就是對開設店面營生的人戶的泛稱,包括牙店、商店、客店、手工作坊等等一切擁有店面的人戶,也就是說鋪戶囊括了一切從事商業、服務業、手工業且有店面的定居人戶,是一種極廣的泛稱,其根本特征是開設店面。
在州縣承擔食鹽銷售的,也就是這些鋪戶,一般來說,牙行承接運來之鹽,牙行再把鹽分發給鋪戶銷售,鋪戶直接聯系千家萬戶,即州縣鹽鋪戶的銷售方式通常為零售。而且對于這些鋪戶,也是由考成的,各府縣,皆規定了鹽價以及鹽數,由鋪戶進行售賣。通過每兩月對鋪戶承買牙商的環節的稽買簿,鋪戶銷售發放的稽買簿以及民戶買鹽憑據,對比查核。如鹽價、數目不一致、超過額設、不及額設八成,則赴本司進行追比。
對于鋪戶進行這些嚴厲的考成,主要是為了保障朝廷的鹽稅和打擊私鹽,但是隨著年深日久,現在已經是積弊日深了,戶部尚書王國光就說道:“陛下,鋪戶之法,原系國初戶口食鹽之法,查鋪戶以銷引額。夫引額以殿最官員矣,不以稽之民間可乎?國初限引以戶口多寡以為定,今應遍查鹽鋪在城量街巷,沖簡在鄉,量戶口繁稀與其資本豐簿,定為每月限數,各就便分圖全報。有抵業巧止二人為之總領,聽從本處居民隨處零買官鹽。按月查報買過數目,付之鹽鋪,付各該管鹽官比較。有不如限者,詰之地方;有通賣私鹽者,許各就近稽查,報官懲治。如是而人戶偏食官鹽,私鹽無所托跡矣。”
王國光的看法是很簡單的,利用鋪戶來銷售食鹽,是在大明初年實施戶口食鹽法的時候才實施的,現在戶口食鹽法早就被廢止了,還保留鋪戶實際上沒有任何意義,除了繼續為鹽政造成弊端之外,不會有任何好處。
龐尚鵬也說道:“陛下,祖宗雖有成法,然但各州縣牙鋪名數增減不常,有一人當官而數人執役,有一家出官而影射數家,有視為利媒而父子戀充,有苦為重差而輪年更換富實者,多畏難而賄脫浮滑者,每嗜利以營充,往往騙負商資,年復一年,不能清楚。雖有巧賣文簿,每每交通書吏,捏填完數,而商人全然不知,以致奸牙積鋪,恣意侵拖,稽私之法,視為虛文。”
說白了,現在的所謂鋪戶,已經完全不能實現其制度設計之初的查禁私鹽的模式,現在的鹽鋪戶已經無法實現朝廷的種種目的,鹽鋪戶對朝廷官府權力的依賴越來越強。由于疏忽管理,及僉派制度的漏洞,出現一人當官數人充役、影射等情況。隨承金鹽鋪戶的時間越長,便開始有父子連充,互為表里之情況,這與鋪戶設置規則有違。對于重要核查憑據,稽賣簿文,則與書吏沆瀣一氣,更是對鋪戶考核的一種瓦解。由于這類現象出現,稽賣文簿不為政府掌握,其銷售便不受監管,這些鋪戶公然販賣私鹽也已經不是什么稀奇的事情了。
而對于老實經商的鋪戶,這些制度也是極為要命的,龐尚鵬就遇到過鋪戶聚集求告,聲稱:“官鹽價貴,私鹽價賤,小民圖便買食,鋪戶累并不堪。”因為朝廷按照人口的多寡向各地是派了鹽引了,要求銷售相應的鹽引數量,朝廷的規定是必須達到八成,如果無法完成,鋪戶就要包賠,對于一些老實的鋪戶來說,這就是極為痛苦的事情。
海瑞、楊繼盛都是在浙直當過官的,海瑞也說道:“鋪戶則鹽固不能出境,而官鹽強為派散以虛鹽而勒高價,名領賣而買賠補,故銀兩拖欠,經年不完,一充是役,即致傾家。”
現在的鋪戶制度已經成為鹽政中極大的弊端,也阻礙了大明商品經濟的發展,對于大明來說,這個制度確實是已經不太適合了,楊繼盛說道:“陛下,現在行票鹽之法,引商捆鹽有定額,行鹽有定地,永遠承為世業;票商則納一引之課,運一引之鹽,額地全無一定,來去聽其自便,而銷鹽仍以鋪戶,似有不妥。”
朱載坖也認為確實是如此,朝廷實施票鹽法的目的就是在于打破這些大鹽商對于食鹽運銷的壟斷,既保證朝廷的鹽稅,又使得百姓能夠吃到平價鹽,而在最終端的食鹽銷售環節,仍舊維持這種僵化死板的鋪戶模式,對于打破鹽商的壟斷并不利。
朱載坖認為可以取消鋪戶,放松對于食鹽銷售的控制,票鹽商人可以直接將自己領票運輸來的食鹽進行銷售,而其他的商人也可以向州縣官府申領執照,從事食鹽生意,但是食鹽畢竟是重要的民生物資,其價格要受朝廷的控制,不準超過朝廷所規定的最高價格,同時零售商鋪購買食鹽,必須將鹽票、鹽引等憑票予以繳納備查,地方官府在組織退引時也要詳細查看轄區的退引和食鹽銷售情況之間的差異。
其實在坐的重臣們都很清楚,朱載坖的這次食鹽改革,是以強化朝廷對于食鹽生產的控制,放松朝廷在食鹽運銷領域的控制,打擊大鹽商,扶持中小鹽商作為主要的目的的,朝廷只要能夠切實控制食鹽的生產,就能夠掌握鹽稅,同時調劑市場價格,在朝廷鹽稅和百姓生計之間取得平衡。
同時,對于灶戶制度,朱載坖也進行了大刀闊斧的改革,雖然原本采取了所謂的恤灶措施,但是朱載坖很清楚,實際上朝廷的這些措施根本無法改變灶戶的艱難處境,所以朱載坖果斷改變了灶戶和國家的關系,將灶戶從朝廷的編戶,變成朝廷所雇傭的工人,計工受值,既保障朝廷對于食鹽生產的絕對控制,也要保證灶戶的生存條件。</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