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三法司要不要調整,請陛下說明白些。”
“讓老臣心里有底,方便三法司改制。”
不相信皇帝不調整地方三法司機構,袁可立詢問道。
朱由檢對地方三法司機構其實也有考慮,只是因為對地方事務不熟,不敢輕易決定。
此時袁可立愿意商量,他就試著說道:
“縣級就暫時不動,仍舊由知縣負責。”
“但是知縣只能判決杖刑以下案件,徒刑、流刑案件要提交給法庭正式審判。”
“縣級使用笞刑、杖刑致人死亡和殘疾的,也要追究責任,不能讓他們妄為。”
這是在限制知縣權力,宋朝就規定知縣只能判決杖刑以下罪犯,大明也規定犯徒流罪者、縣里擬罪之后要提交給上級。
朱由檢更進一步,明確規定知縣沒有審判徒流罪犯的權力。而且在實行笞刑、杖刑時也要注意,不能打死打殘犯人,防止他們肆意使用刑罰殘民害民。
袁可立對這點同樣十分贊同,覺得應該限制知縣權力,又問道:
“地方法庭應該如何設置?”
“是在提刑按察使司,還是在州府?”
朱由檢想了一下,說道:
“府要設置法庭,由通判、推官負責。”
“州要分別看待,省直轄的直隸州按照下府對待,由判官負責。”
“府屬州下轄五個縣以上的,同樣按照下府對待。低于五個縣的暫時不變,按照縣級對待。”
對大明省府州縣的設置,朱由檢實在頭疼。
大明開國時撤銷行省下面的路,改路為府、改行省為三司,直接管轄府州縣,簡化行政區劃體系。
但是府州縣作為遺留問題,即使在后來多有調整,仍舊不盡如人意。
大明知府是正四品,級別非常之高,只比按察使低一品,相比被朱由檢降為正三品的布政使也只是低一品。
有的府地盤非常大,能有二三十個縣。這些縣全部由府直接管轄,顯然管不過來。所以就有了從五品的州這一級,管轄一個到幾個縣。
例如河南開封府下面,就有鄭州、禹州等屬州,一共四州三十縣。屬于省府州縣四級體系。
還有些州由布政司直轄,稱為直隸州。屬于省州縣三級體系。
至于那些沒有屬州的府,自然屬于省府縣三級體系。
單看這個,似乎還能勉強接受,但是布政司、按察司又派出官員分司諸道,分管督糧道、提學道、分巡道、兵備道等道。
這些道,在朱由檢看來就是后世省廳的作用。只是大明在太祖朱元璋的打造下,屬于小政府模式,很多機構都沒有設置,連地方轉運衙門都沒有,戶部每年實際掌握的錢糧收入只有幾百萬。
權力最討厭真空,而且按照中國的傳統,政府的責任又很多,天然就有救災等義務,要求有相應的權力。
所以隨著時間的推移,道的職責變得越來越多,把省里沒有設置的機構責任接過來,權力越來越大。
后來演變至清朝,道就成了府的上級單位,幾乎可以說是省道府州縣五級體系。
雍正皇帝覺得這樣實在是亂,把屬州改為散州,不再轄縣,只有直隸州才能轄縣。變成了省府縣、省府州、省州縣共存的三級體系,稍稍遏制了地方行政區劃復雜化的傾向。
但是這個做法,并沒有完全扭轉行政區劃的復雜化,道級仍舊不可避免地成為地方行政區劃。
后來民國推翻清朝,看這種亂糟糟的行政區劃實在不順眼,就有人提出把道府州都取消了,變成省縣兩級體系。
北洋政府因此廢府存縣、改州為縣,各種古意盎然的州府稱呼,自此成為歷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