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士奇和姚廣孝皆微微錯愕。
明初國家新建不久,各項規章制度皆還在探索階段,各部門的權力調整也非常普遍。
不了解歷史的人,很容易先入為主,以為六部都有固定的職權范圍,各司其職,互不干擾。
而這個權力范圍,看他們的名字就知道了。
事實上,這種想法無疑是錯誤的。
同為刑部,朝代不同,職權范圍相差很大。
隋唐時期,大理寺審判犯人,刑部復核。
到了明清,則截然相反,刑部審判,大理寺復核。
即使是在同一個朝代,不同年代,不同皇帝治下,職權都是天壤之別。
朝廷對各部權力范圍進行調整是很正常的事情。
然而,要將刑部一分為二,新設法部,如此之大的變革,還是極為罕見的。
朱允熥對此早有腹稿。
“審判之權,移交法部,刑部只負責抓捕犯人,無權審判。”
雖然這個時代有三法司會審的制度,但在實際上操作中,除了朝堂上極為矚目的大案要案,一般的案子,刑部基本上就定下來了。
所謂的死刑都必須經由大理寺復核,都察院全程監督,基本上形同虛設。
在判案審案上,刑部發揮著最為核心的作用。
但在朱允熥看來,抓人,審案,定罪,全程操之于一個部門手中,多少有點太遠于兒戲了。
在這種制度下,如果一開始抓錯了人,后面多半是不會認錯的,而會將錯就錯。
如此一來,冤假錯案必定不少。
將審判權從負責抓捕的機構和人員手中剝離,是至關重要的監督措施,也是最有效最徹底的監督。
其他的巡察,檢查,都遠遠比不上。
不僅僅中樞需要如此,地方也一樣。
“都按察使司亦一分為二,另設法司,專司審判。”
“府衙則設法科,縣衙設法房,負責審判之問。”
“法科亦如同刑科一般,既受縣衙管,亦由法司轄制,雙重管理。”
“日后審案判案,原則上地方主官,皆不再介入。”
“無特殊原因,地方主官不再升堂審案判案。”
“若事出有因,要詳細記錄在冊,上報上級,陳明原由,并留好檔案,以備復查。”
“除此之外,凡擅自介入審案判案的地方主官,一經發現,嚴加查處。”
“為杜絕冤案,法部可另外派遣法官外出巡回審案。”
“外出法官不受地域限制,可糾正地方上的冤假錯案。”
……
朱允熥將自己的方案,細細講述。
對于雙重管理,他也做了詳細的解釋,基本上就是“條塊結合,以塊為主”。
在此之前,中樞對地方部門從來沒有進行過垂直管理,地方上的權力,都在地方主官手中。
進行垂直管理,無疑是極大的改變。
至于辦案與審案分開,以楊士奇和姚廣孝的聰慧,自然是一聽就懂。
聽朱允熥說完,楊士奇贊嘆道:“太孫殿下考慮得極為周到,這個法子甚好。”
姚廣孝道:“辦案審案分立,天下冤獄,可少七成。太孫殿下此舉,善莫大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