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古人并非不知道辦案和審判要分開,要不然,朝廷也不會有三法司。
但在地方上,為了方便,還是一直合在一起。
最主要的原因是,地方上所有事務都是主官一把抓,分開沒有意義。
朱允熥用垂直管理的辦法,相對加強其獨立性,又禁止主官隨意介入,性質就完全變了。
辦案和審案判案,才能實現。
一方面,地方主官的任何介入,都有文件和檔案呈交上級,說明原由,這也使得他們不敢隨意介入。
另一方面,案子不是地方主官審判的,但地方主官仍然有監督之權,一旦發現有冤假錯案,地方主官就會主動糾正。
這與自己審判,推翻自己是不一樣的。
何況垂直管理后,上面的控制將大大加強,也能杜絕地方貪污腐敗,或者詢私情枉法裁判的問題。
“那法部的人選?”楊士奇問道。
朱允熥微微沉吟,道:“就將周志清暫代法部主官。”
“至于大理寺,其職權也進行調整。”
“日后大理寺主要負責制定律條,以及對不清楚含糊不清,有歧義的法律條文進行解釋。”
其實一開始的時候,朱允熥想過讓大理寺轉為法部。
在歷史上,也正是大理寺這一機構,最終轉為了最高法院。
但考慮到垂直管理的問題,大理寺對下面的機構人員毫不熟悉,而從刑部分割出去的法部,則沒有這個問題。
且刑部的人,更清楚辦案人員是用什么方法進行刑訊,用什么方法辦案的,因此在審案判案的時候,反而很容易看出問題來。
大理寺則不如干脆讓其變成制定律法和解釋律法的機構。
古代對立法工作雖然重視,但他們往往認為一部法律制定出來了,就萬事大吉了。
后世千秋萬代不改。
這是因為古代長期不變農耕的生活,給人們帶來了這種先入為主的觀念。
朱允熥很清楚,隨著自己持續不斷的推進大明變革,大明大跨步走進新時代,社會變化日新月異,法律必須要適用時代的發展需求。
立法工作,就顯得極為重要了。
現有的《大明律》仍非常粗糙,很多案件的審判,往往是以主官的道德審判為主,帶來了數不清的問題。
大理寺的官員,本身就是最熟悉法律法條之人,他們擔負其這個責任,也十分合適。
朱允熥闡述了一下自己對立法工作的看法。
“立法要細致,做到凡事皆有法可依。”
“用刑要謹慎,不可量刑過重。”
“另外,以罰代刑,交錢免予處罰之事,自即日起,全面停止。”
“有犯罪而需罰錢者,直接判決罰款即可,但罰款與刑罰不能兩相抵消。”
自秦漢以來,歷代封建王朝都有一個非常“優良”的傳統。
那就是一個人犯了罪,只要交錢,就可以免予刑罰。
比如,偷盜了二十兩銀子的財物,按律要仗五十,但他愿意交二百兩銀子,便可以不用挨板子了。
只有殺人案,造反案等特別重大,影響極其惡劣的案件,才不能交錢免罰。
這一制度,為歷朝歷代所采用,大明也不例外。
當然,比起漢朝,大明已經好多了。
漢朝甚至有不少官員被判了死罪,交一筆錢后,便免罪了。
大明已經對很多交錢免罰的范圍進行不少限制,但仍然有不少罪,還是可以交錢免刑。
在朱允熥看來,這實在太荒謬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