賊曹掾唐淺對獄曹左史喜并不陌生,此人雖然才調來郡上一年,卻已經小有名氣,頗受郡丞、郡守器重。
但喜是個油鹽不進的怪人,比如說,但凡他經受的案子,都喜歡一點點查訪追問,按照規程來,而不是像唐淺手下的獄吏令史一般,不管三七二十一,先將案犯痛打一頓,逼其交代……
這起牽連甚廣的“內間案“也一樣,斗然已經被拘押在獄中,并由幾名令史進行了數次審問,但此人卻一直三緘其口,不肯回答任何問題……
“用刑罷!”
唐淺失去了耐心,對獄曹提出了自己的要求。
“鞭笞一頓,這養尊處優的楚國縣公定然什么都招了!”
喜卻反對道:“《秦律》有言,能據供詞追問,不用拷掠而明案的是上策,用考掠而得案情的是下乘手段,這才是第一次審理,尚未到三次之期,何必用刑?”
唐淺面色不豫:“郡尉下令,此案要抓緊時間徹查,若是耽擱了,讓楚國內間泄露更多機密,該如何是好?”
喜卻搖頭:“斗然已被俘大半年,與近日的行刺案并無直接關聯,與其有聯絡的若敖氏舊臣也不一定是內間,故斗然并非是嫌犯,而是證人。《秦律》中,對案犯用刑都是下策,更何況對證人用刑?再者,秦吏鞭笞被俘的楚國縣公,此事傳出去可不好聽,賊曹掾且耐心些,容我慢慢審理追問……”
“耐心?郡尉可未給你最后期限,你自然不必急!”
眼看二人開始爭論起來,黑夫連忙過來勸解,最終唐淺和喜達成妥協,再讓喜嘗試一番,若明日依然什么都問不出來,再向郡丞請求批準用刑。
“喜君還是如此排斥用刑啊,即便那斗然是個楚人。”
唐淺不高興當地走后,在郡獄中,黑夫和喜聊了起來,他記得,兩年多前,自己與人在安陸縣獄打官司時,喜從始至終都沒對他們任何一個人用刑,而是靠收集證據、審訊、詰問的辦法,慢慢抽絲剝繭查明真相。
這幾年里黑夫發現,并不是每個法吏都能像喜這般遵循秦律中的規程,喜反而是個特例。
“我遇到過一個案子。”
喜坐在案幾后,一邊翻閱著關于斗然的卷宗,一邊對黑夫說起了一件往事:“去年我剛來郡廷時,接到了一起乞鞫(jū)的案件。”
“乞鞫”相當于后世的再審,也就是當事人認為判決不公,可以請求更高一級司法部門重新審理自己的案子,縣廷的判決可以由郡廷再審,若還有重大疑點,郡廷的案子可以由廷尉,也就是秦國的最高法院來重申。
“王二十三年十二月癸亥日,一個叫毛的士伍被亭長扭送到了當陽縣府,罪名是偷牛。毛對自己的盜竊行為供認不諱,還咬出了同伙,一個名叫講的樂師,他的證詞是,十二月五日,自己和講一起偷了牛,還把牛牽到了講的家中……”
“根據毛的供述,審理案件的當陽縣丞和幾位令史認為講是同謀,判他黥為城旦。”
“講不服,于是要求乞鞫,這起案件才到了我的手中,那時已是王二十三年四月了。”
乞鞫的期限是三個月,“講”是二月癸亥(十六日)被判黥為城旦的,再審是四月丙辰(十一日),中間相隔54天,差一點就過了復審的時間。
也就是這短短六天的差距,讓喜救下了一個因屈打成招,差點淪為城旦舂的無辜者。
喜按照他一直以來的辦案方法,先收集了關于此案的一切記錄爰書,又讓相關證人統統來郡上受訊,先后三個證人的證詞都對講有利。
喜不由驚異,如此明顯的漏洞,為何當陽縣的官吏卻卻像是瞎了一般判講有罪,而且講第一次受訊時也交代了自己是盜牛的同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