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大明朝廷市舶規定:國王、王妃、陪臣等附至貨物,抽其十分之五,其余官給之值。暹羅、爪哇(爪哇)二國免抽。其番商私赍貨物,入為易市者,舟至水次,悉封藉之,抽其十二,乃聽貿易。
就是說,對那些非進貢的物資有兩種待遇:屬于國王、王妃、陪臣附至的貨物,要按50%的稅率征稅;而商人帶來的貨物,則按20%的稅率抽稅。
但是,這些規定在很多時候,完全是一紙具文,并未實行。
洪武四年七月,明太祖諭福建行省,“占城海舶貨物,皆免其征,以示懷柔之意”。
同年九月,“戶部言高麗、三佛齊入貢。其高麗海舶至大倉,三佛齊海舶至泉州海口,并請征其貨。詔:勿征”。
洪武十七年,又“命有司凡海外諸國入貢,有附私貨者,悉蠲其稅”。
永樂時期,亦仿洪武舊例。
如“永樂元年八月,西洋瑣里國王遣使貢,附載胡椒,與民互市,有司請征稅。命匆征。又刺泥國回回哈只馬哈沒、奇刺泥等人入貢,因附載胡椒,與民互市,有司請征其稅,亦不聽”。
所以,明雖沿前朝市舶司之名,卻無抽分之法。
說白了,大明所設的三處市舶司,并不以經濟效益為目的。
它的建立,只不過是為了“通夷情,抑奸商,俾法禁有所施,因而消其釁隙也”。
換句話說,它就是明朝變相海禁政策的工具,它的作用是政治大于經濟,它的主要任務就是掌管朝貢事務。
所以,有人言及市舶司之用,“貢至,經理之。此外他無事事。”
不過,到了明朝中后期,朝貢貿易日趨衰落,再加上財政出現困難。在正德年間,開始重視市舶司的“番舶抽分”作用,對外洋番商著手征收關稅。
隆慶開放海禁后,市舶貿易掀起了一個高峰期。
在新的形勢下,因夷人報貨不準確,市舶的抽分改為丈抽制。
“番商先報本縣申達藩司,令舶提舉同縣官盤驗。”
不過,囿于市舶司官員和屬吏的“專業性”不足,市舶稅的征收很快又從官府轉為牙行所代勞了。
所有外洋番商進入大明港口(廣州和月港)后,只能通過牙行的代理,繳納市舶稅,轉售所攜外洋貨物。
也就是說,在大明的通商口岸,牙行掌握了外貿的經營權,他們以舶商代表的身份,巧取豪奪,上下舞弊,以飽私囊。
“外洋番貨,報官納稅者,不過十之二三而已”。
此時,廣州便滋生了三十六行(牙行)的組織,代番商辦理一切手續,包括繳納市舶稅、轉售番貨等貿易事務。
這些牙行,“提舉悉十而取一,蓋安坐而得,無簿書刑杖之勞”,日子過得那是相當滋潤而愜意。
“破浪號”駛入廣州碼頭不到半日,便有牙行尋上船來,要求代理一切在粵進出貨物之責。
考慮到人生地不熟,以及對此時大明的外貿政策幾無了解,穿越眾也只能入鄉隨俗,將此次大陸之行的進出口事宜全權委托給這家名為‘利順行’的牙行,代為驗貨、定價、征關稅,以及發賣所攜舶貨。
原本以為這么一艘大船,一定載滿了大量外洋番貨,怎么著也能勘算出四五十萬兩銀子,然后抽他一個萬兒八千,血賺一大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