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禪之所以這樣做,其目的非常明確。
他希望借助于這些深受自己信任和倚重的臣屬的職務變遷,來起到一種引領和示范作用。
往后但凡涉及到人員選拔與晉升之事,都會優先考慮那些有過擔任縣級首腦職務經驗的人選。
因為只有真正深入基層,親身體驗過縣級事務的繁瑣與復雜。
才能更好地了解民間疾苦、掌握實際情況,從而提升自身的行政管理能力。
相反,如果某位官員未曾有過擔任縣級長官的履歷。
那么當他想要進一步升遷至州郡等更為高級別的地方長官時,所面臨的困難將會大大增加。
如此一來,便能夠有效地促使中高級官員們主動關注基層狀況,積極投身于基層工作,不斷積累實踐經驗,提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事實上,由于國家幅員遼闊、官員數量龐大。
以至于在選拔官員之時,朝廷想要對每一位候選人都能做到全面知曉是不可能的任務。
畢竟人數有限的吏部官吏們根本沒有足夠的精力和時間去深入探究所有官員的道德品行究竟如何。
無論處于哪一個時代,這無疑都是一個令人極為頭疼且難以妥善解決的難題。
正因如此,朝廷在針對那些至關重要的崗位任用以及眾多普通官員的升遷過程當中,廣泛地采用了薦舉保任之法。
受到察舉制下清議點評舉薦這種長期以來所形成的歷史慣性影響。
通過他人推薦從而得以入朝為官的情況仍然屢見不鮮。
走人脈入仕,自古有之,不可斷絕,即便是到了如今,劉禪也依然無法將此等現象鏟除。
況且,科舉制度固然有其獨到之處,但它絕非無所不能。
任何朝代晉升的渠道總會多種多樣,只是存在大眾小眾,法內法外之分罷了。
既然這些人如此熱衷于舉薦他人,劉禪就順著他們的心意。
但是,自己的規矩他們也要遵守。
于是劉禪提出建立舉薦擔保人制度,并這項新的制度被鄭重地寫入了法律之中。
根據薦舉制度的明文規定,無論是處于中下級別的地方官員,還是在其階官以及職務升遷的過程當中。
都必須要有具備一定級別和相應數量的中高級官員承諾共同承擔罪責予以保舉。
倘若沒有得到任何人的推薦,那么這名官員就休想獲得升遷的機會。
毫無疑問,這樣的規定在相當大的程度上能夠有效地遏制由于各種各樣的人情關系所導致的胡亂舉薦官員的不良現象。
即便是知縣和縣令的職位升遷,也不能成為特例。
當選拔人員擔任縣令一職的時候,需要至少兩名官員一同承擔罪責來進行保薦。
而當選拔人員想要更改官職去擔任知縣之時,則必須要集齊五位現任的上級官員一起承擔罪責來提供保薦才行。
如此一來,只要那些受到舉薦的官員膽敢觸犯法律法規,那么所遭受打擊的范圍絕對不會僅僅局限于他們個人或者是他們所屬的家族。
這種嚴格的連帶責任機制無疑會對官員們形成一種強大的約束力量。